撒花!
《無罪辯護》經典案例叢書前三輯出版發行!
2018年1月8日,在全國律師、新聞界享有盛譽的“中律評杯”2018年度十大無罪辯護案例在京成功發布。
李耀輝律師親辦的河北馬某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成功獲選2018年度“中律評杯”十大無罪辯護案例。在頒獎現場,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律師、案例評選評委許蘭亭為李耀輝律師頒獎,并進行了專業點評。本案對于防止刑事手段的濫用、防止當權者運用司法途徑對舉報人予以打擊報複,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2017年首屆“年度十大無罪辯護案例”評選活動成功舉辦後,年度無罪辯護案例評選持續舉行。主辦方将獲獎案例結集成書,以飨讀者,2021年11月22日《無罪辯護經典案例叢書》終于出版發行了!
李耀輝律師辯護的馬某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收錄于《無罪辯護經典案例叢書》第二輯。
目錄
馬某某聚衆擾亂秩序案~節選
前言點睛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成罪的關鍵點就是造成了巨大損失,而本案馬某某等人在政府門口的訴求并沒有導緻損失的出現,對這樣的案件是否夠罪一定要從他的訴求和當時他行為的程度來綜合評判,并且一定要體現刑法的謙抑性,應該要嚴格解釋,不應該擴大解釋。現在在政府公信力逐步降低、逐步下降的情況下,在公權力無法救濟公民的權利,甚至公權力在工作運行過程當中對公民的權利造成侵害的時候,他們為什麼想到的是上訪,這是當下我們的政府應該考慮的。我們不應該無端的打壓上訪的群衆,而要分析每一次上訪事件背後的政府公信力的問題,他們通過這種行為方式逼政府來解決問題,這就說明了當下社會體現的是權力至上,并不是法治至上。本案透視了一個體制背景,把請願人一個相對正常的行為上升到刑法的處罰,這本身就不應該由刑法來規制,充其量是行政規制。本案最初按照有罪處理,應該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把一個普通的民事請願行為,或者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行為,人為的提升到犯罪行為。
本案看似是對被告人的壓制,其實恰恰是政府公信力的再次走低。通過本案,我們應該看到,暢通信訪渠道,正确對待信訪人員,落實《信訪條例》設置的機制,而不是扭曲解釋《信訪條例》,把矛盾用不可名狀的流氓性的手段捂摁在基層,把請願人治罪乃至被精神病,這其實是對國家管理和運行的最大傷害,是讓政府喪失公信力的一種愚蠢的行政管理方法。
(王誓華撰)
辯護手記
馬某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無罪辯護手記
文/李耀輝律師
因現實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本案被告人馬某某被迫走上維權之路,但其反映問題、檢舉揭發的行為卻被不當地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辯護律師持之以恒的辯護之下,檢方撤回起訴最終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使被告人重獲自由。本案對于防止刑事手段的濫用、防止當權者運用司法途徑對舉報人予以打擊報複,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案件背景
近些年來,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處理不及時或者不當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影響社會穩定。當地政府對于社會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案件,一般會牽頭成立負責對被告人的财産、債權、債務進行接管、處理、清算和分配工作小組。
馬某某等6000餘群衆走上維權之路,就是源于邯鄲市的一件具有社會影響的卓峰非法集資案,該案涉案金額巨大、受害群衆人數衆多、社會危害性大,政府成立了卓峰非法集資案工作組,但是工作組對涉及群衆根本利益的事情出爾反爾處理不當,未及時回應群衆訴求,以緻引起群衆上訪狀告工作組違法作為,工作組本來可以靠改進工作和耐心說服教育,卻偏偏選擇濫用公權力,調動警力有計劃地抓人,打壓弱勢群體,輕而易舉地以“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名将馬某某繩之以法,刑法成為被濫用的工具,執法機關走了樣,可謂害莫大焉。
案情回放
邯鄲卓峰房地産公司向6000餘名群衆非法集資,導緻6000餘名投資群衆血本無歸,為此邯鄲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卓峰非法集資案工作組。2016年9月至12月投資群衆維權代表三次到市信訪局和市委進行維權。
第一次,2016年9月27日上午,馬某某和其他群衆代表到市信訪局維權,因無法滿意工作組的接訪态度,在其他群衆簇擁下來到信訪局附近的市委門口,拉橫幅、唱國際歌、喊口号,馬某某阻止其他群衆提出的打白底黑字橫幅,專門選用紅底黃字橫幅有效降低對政府的負面影響,主張訴求也是正面和正當的,即強烈要求政府振興幫扶6000名受害家庭。
部分群衆到市委門前維權請願引起了市委重視,次日市委秘書長召集會議專門聽取群衆代表訴求,會後由工作組負責人帶隊,和群衆代表共赴安陽殷都區學習處置非法集資經驗,取經歸來,經工作組和群衆協商一緻,群衆們重新推選代表,成立參加“三方共管”的群衆自治組織,選舉曆時20天,實行三級推選,在工作組印制選票、主持和監督之下推選出代表,馬某某投票當選。因馬某某敢于為了群衆利益挺身而出,敢于尖銳地指出被監督一方工作組的問題,所以工作組對馬某某當選常委的結果十分不滿。
第二次,2016年11月21日峰峰礦區公安分局以馬某某在QQ群轉發三條向省巡視組反應問題為由對馬某某以“煽動卓峰債權人到邯鄲市信訪局遞交巡視組卓峰受害人申請書”為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處罰決定,這直接導緻其他群衆到信訪局和市委進行抗議,要求釋放馬某某,次日政府迫于壓力釋放了馬某某。
第三次,工作組要求重新選舉常委,在工作組監督下馬某某仍高票當選。後來工作組又違反“三方共管”的約定,撕毀了對群衆的先前承諾,這将直接影響群衆根本利益,此時恰逢河北巡視組進駐邯鄲,經維權常委會研究後,于12月23日馬某某等三四十人先後到信訪局、市委及巡視組反映工作組違法亂紀的問題,期間還對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工作組千方百計阻撓群衆向巡視組反映問題、巡視組意見箱不翼而飛,最終不惜動用公權力以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名将馬某某、白某春急速立案并于當日拘留。
律師介入
2016年歲末一天,我在去往看守所會見路上,一位律師同行打來電話,說親戚家有個案子,涉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剛剛被拘留,看我能不能幫忙,電話中我們約定了見面。我從看守所出來就急匆匆地見到這位同行朋友,據她向我介紹的案情信息十分有限,無法從極其有限的案件事實信息中作出準确的法律判斷,律師切忌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作出武斷的判斷,經讨論我們一拍即合,第一步先會見當事人全面了解案情。
之所以将這個案件交給我辦理,一是因為這位同行朋友信奉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認為我做刑事案件比較專業,值得信賴;二是這個案子在當地影響較大,涉及群體性事件相對比較敏感,家屬擔心當地的律師有顧慮,實際上當地律師也不輕易敢碰這類案件,于是家屬決定從異地找律師尋求幫助。
接受家屬委托之前,職業敏感告訴我此案對于辯護律師來說辯護難度較大,做出這樣的判斷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該案受到廣大群衆廣為關注;案情雖不複雜,但案件幕後有權力背景;影響司法機關正常依法辦案的法律之外的因素較多,會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幹擾;公安機關在抓人之前就已經預先定調決定了最終的結果,對于當事人來說可能已經萬劫不複了,上述因素決定了辯護律師辦理此案如履薄冰、忐忑不安。但是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注定要為挽救當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慮,注定要為當事人重獲自由而呐喊鼓呼,同時還會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竭盡全力。
犯罪嫌疑人剛進看守所,往往孤立無援,是當事人最需要律師的時候,接受委托之後,我馬上安排首次會見馬某某。初見馬某某,我先向她介紹了自己,聽到我的名字(李耀輝)時,馬某某臉上露出了笑容,說他大兒子叫李旭輝,一字之差,說我的名字一定會給她帶來好運,說我是福星。在接下來的會見中,聽她講述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案件發生過程,尤其講到被抓過程,簡直驚心動魄。第一次會見結束後,我确立了工作重點及辯護思路,斷定馬某某不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在後來的會見和閱卷中,進一步驗證了我的觀點。
管轄異議
本案背後存在着看不見的“對手”,工作組與馬某某等群衆們不僅存在利益沖突,而且工作組與偵查機關職能和關系合二為一,自案件立案、偵查、取證等極大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我認為本案偵查機關、檢察院、未來的審理法院都應當回避,否則将極大影響本案公正審理,于是我對本案管轄問題提出了異議。主要理由是,為了解決卓峰非法集資案,市公安局專門成立了以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為組長的卓峰非法集資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組成員均是市公安局和叢台公安局民警,公安機關成立的工作組不僅是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辦案部門,而且也是處置卓峰非法集資案的機構,就本案來講,偵查機關叢台區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垂直領導,具體辦案的派出所一切聽命于市局成立的工作組,因此實際上工作組主導馬某某涉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辦理,甚至變更強制措施都要經過工作組的同意,工作組與偵查機關合二為一,工作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由此可見,本案在程序上毫無正義和公正保障,極大影響本案公正地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檢察院和法院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各種不正當的壓力和幹擾,無法保障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辦案經過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我及時到檢察院閱卷。辯護人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閱卷,是不容争辯的,閱卷範圍包括案卷一切材料,包括移送審查起訴的關鍵證據視聽資料。閱卷的方式包括複制、摘抄、拍照等,辯護人要求複制本案的視聽資料,被公訴人搪塞拒絕,辯護人專門提出閱卷申請,也沒有下文,隻供辯護人在辦公室無聲觀看。
在我辦理諸多案件的當事人中,馬某某令我印象極為深刻,給我印象最深的是她反應靈敏、語言犀利、妙語連珠,抗壓能力極強,雖她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有着對刑事司法的敏銳嗅覺。有次會見我送給馬某某一本自己編著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及親屬訴訟參考手冊》,受到監室的人追捧喜愛,看守所管教為了不被莫名收走,寫上自己名字,就可以永久地放在監室了。會見多了,看守所辦理手續的工作人員都對我熟悉了,看過我網上呼籲的文章,對馬某某的案子也表示關心。
本案案卷材料很單薄,證據單一,對于專業的刑辯律師來講,不費吹灰之力,但關鍵在于能否從卷宗材料中真正全面抓取辯點,作出獨立專業的判斷。在閱卷時,我驚奇發現馬某某的每份訊問筆錄的空白處,都有馬某某自己書寫的一些文字,例如“我是受害人,不是犯罪人,是卓峰欠我血汗錢,冤,冤”;“以上筆錄我看過,不屬實,我沒有承認犯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我有過錯,做法欠妥,但沒犯罪……法律适用犯罪人,我是受害人” ;在偵查人員記錄有誤的情況下,其拒絕簽字等等,馬某某都會在相關的法律文書空白處寫上自己的意見,馬某某如此做法搞得辦案人員非常害怕讓馬某某簽寫法律文書。
檢察院第一次審查起訴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僅補充了兩名在場群衆的證言和在工作組做工作下馬某某自書的一份材料,起訴證據依然不足。第二次審查起訴,按照刑訴法審查起訴時間一個月,可以延期半個月的規定,我在向檢察院遞交法律意見書時,得知本案因案情複雜延期半個月,截止7月21日已經超期十天,檢察院既不退查,又不按期起訴,明顯違法。
本案不僅審查起訴期限超期,對馬某某超期羁押,違反法定程序,而且對我提出的管轄異議和取保候審申請不予任何答複。法諺雲,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是本案中不具備偵查權的工作組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決定抓人、立案、偵查、批捕,甚至在未來的法院審理都會受到極大的影響和幹擾,律師再手眼通天,面對銅牆鐵壁的工作組,隻有上帝才能做馬某某的辯護人了。本案在外觀上已經喪失了程序正義。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但檢察院始終沒有去看守所提審馬某某,更沒有訊問馬某某,馬某某隻好每天要求見駐所檢察官,遲遲沒有回應,後來一名駐所檢察官接見馬某某,馬某某向她表達了四點意見:第一,本案是烏龍案,工作組不勸說安撫群衆,反而設計釣魚抓人;第二,要求邯鄲公檢法回避、異地審理;第三,堅決無罪辯護,自己是群衆與政府溝通的橋梁,“聚衆”是工作組監督下選舉群衆代表讓大家聚在一起,自己沒有擾亂社會秩序,一直在阻止擾亂社會秩序,穩定其他激憤群衆;第四,一旦被判申訴追責到底。後來馬某某告訴我,檢察官終于被千呼萬喚始過來,檢察官算是見識了馬某某的機智勇敢,對案情熟悉信手拈來,對涉嫌罪名的法律把握透徹,搞得檢察官滿頭大汗。
自接受委托以來,我先後多次會見了馬某某本人,反複閱卷,并向群衆代表了解案件。律師的工作絕非簡單程式化操作案件,而是要随着案件不斷變化随時分析、判斷、協調、把握紛繁複雜的案内案外的各種關系,調整辯護策略,還要适時采取富有技巧的應對措施,以便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辦案期間也多方聽到不同的聲音,工作組有些騎虎難下,檢察院左右為難,工作組居然找到重病在身的馬某某丈夫和兒子不惜違規帶他們到看守所做馬某某思想工作,這種做法猶如抱薪救火,馬某某家屬不僅沒有勸說馬某某低頭認罪,沒給工作組一點面子,反而尊重和支持馬某某,毅然決然做無罪辯護。
代理期間,我始終堅信馬某某是無罪的,有段時間心理承受巨大的壓力,多次與檢察院交涉,給法院院長寫公開信,為了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受到案外因素影響,辯護人在庭前便展開辯護,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申請證人出庭,因自己寫的一篇文章上了UC頭條,加之群衆發動要寫聯名信,市公安局到司法廳給律師施壓,無奈我向司法廳作出了《關于辦理馬某某涉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的相關情況說明》,刑事辯護這條路充滿了職業風險,在家屬信任和群衆支持下,我沒有輕言放棄,這全是因為我天生就喜歡這片與強權交鋒的戰地,保護弱勢群體,迷戀這條與風險為伴的旅途。
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司法機關都會依法、依程序辦案,然而本案與衆不同背後有着強大的權力背景,可以說決定抓人立案之時,就已經決定了結果,如果當時抓人處于大局考慮,但現在非要對馬某某強行定罪,則屬于政治短見。在民主與法治的今天,這個案件關乎人民群衆對正義的感受,如果司法對人民群衆有所愛,執法人員當有所為,那麼我們對司法公正有所期待。
專家點評
點評人:許身健(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副院長、原法律職業倫理教研室兼實踐教學教研室主任、中國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模拟法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昌平區法學會副會長。研究及教學領域為法律職業倫理、訴訟法學、實踐法學教育、司法制度及法律文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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