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賠付給個人? 數據化、網絡化背景下,侵害個人信息主要表現為“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由于涉及受害人及信息數量往往十分巨大,已經成為我國網絡與信息安全領域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為了更好地應對司法實踐面臨的挑戰,應結合此類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特征,在相關民事公益訴訟中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則的适用,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賠付給個人?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數據化、網絡化背景下,侵害個人信息主要表現為“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由于涉及受害人及信息數量往往十分巨大,已經成為我國網絡與信息安全領域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為了更好地應對司法實踐面臨的挑戰,應結合此類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特征,在相關民事公益訴訟中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則的适用。
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必要性。與補償性賠償相比,懲罰性賠償更多側重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制裁與預防。學術界将懲罰性賠償的這三種功能作為将其引入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案件中的理由。在此類案件中适用懲罰性賠償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懲罰性賠償為被侵權人提供了更多救濟機會。按照民法典要求,侵權人承擔與其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在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的情況下,如果僅适用補償性賠償,難以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此類案件中适用懲罰性賠償,目的在于提供更多的救濟手段,在給予個體受害人充分救濟的同時,降低受害人采取極端行為的可能性,在民事領域和刑事領域之間的公共空間内,最大程度救濟受害人。
其次,懲罰性賠償可以發揮網絡生态修複功能。懲罰性賠償本身除具有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制裁與預防功能之外,還可發揮網絡生态修複功能。由于技術門檻較高,公民個人很難發現侵犯個人信息行為并進行取證,而懲罰性賠償可以為此提供資金支持。懲罰性賠償不僅可以用于單一案件中被侵權人的補償救濟,還可用于查明相關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并提出對應的技術性補救措施。在此類案件中獲得的懲罰性賠償,可以由網絡生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管理,主要用于研究、鑒别、宣傳、預警和預防可能出現的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的行為,并為其他類似民事公益訴訟提供必要的資金和專業支持。在此意義上,适用懲罰性賠償的直接功能是為個案中被侵權人提供救濟,對侵權人進行懲罰和制裁,間接功能是有助于以社會化的方式維護網絡生态安全,提升網絡空間治理水平。
懲罰性賠償的适用條件。對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行為适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是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學術界普遍認為,适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方面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當侵權人對實施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的行為持積極或放任的态度,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而當侵權人主觀上屬于過失時,則可不适用懲罰性賠償。因大數據應用技術仍在快速發展中,對個人信息的利用規則也正在形成中,法律規定應保留一定靈活性。
對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行為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客觀要件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并造成可預見的危險。在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往往同步發生,一旦出現現實的損害後果則往往會導緻無法挽回的損失。在此,可借鑒環境侵權案件中侵權責任的認定标準,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行為與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相似之處,都在于一旦出現損害結果,則造成的損失難以補救。因此,為了提前防範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行為可能導緻的無法估量的後果,應将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客觀要件規定為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并造成可預見的危險。
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在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行為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量化标準應該是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由于數據的很多價值目前是潛在性的,而且要經過二次利用才能體現,給數據估值存在許多困難。筆者認為,目前可以将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認定為信息在數據分析市場中的市場價格。有兩個要點需要注意:一是強調侵害的是個人信息的集合價值,而非單條信息累加後的價值;二是強調個人信息在數據分析中的價格,而非個人信息的價格。
當以上可量化标準無法查明時,可選擇直接規定賠償金額的上下限,具體金額則需要綜合各種因素加以确定。例如,專利法第65條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确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标法第63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标許可使用費難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侵犯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的懲罰性賠償,同樣可以采用這種計算順序和标準,即首先确定被侵權人損失或侵權人獲益;如果無法确定,則按照倍數計算;如果無量化标準,則規定賠償額的上下限,由法院在該幅度内酌情确定懲罰性賠償額。至于确定賠償額的參考因素,則主要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
懲罰性賠償的管理與使用。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的管理和使用問題目前仍未得到有效解決。筆者認為,為了提高懲罰性賠償的使用效率,設立損害賠償基金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一般而言,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損害賠償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救濟此類侵權事件的被侵權人權益損失的基金。該基金的性質屬于公益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除了救濟和賠償功能外,此類懲罰賠償金還可發揮網絡生态修複功能,故該基金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還應考慮如何将資金用于研究、鑒别、宣傳、預警和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侵害衆多不特定個人信息行為等事務上。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創新型國家建設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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