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教育部官網發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對學士學位授權授予、學士學位管理等作出進一步規範。
《管理辦法》明确:為分類推動複合型人才培養,設置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三種學士學位類型。為做好工作銜接,将設置三年過渡期。文件還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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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内容。
《辦法》分為五章26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闡述改進和加強學士學位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學位授權,共7條。主要明确學士學位授權審核的權責,提出了标準和程序等相關要求。再次重申了學位授權審批、授權審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明确省級學位委員會制定審核标準和辦法,完善審批程序。繼續推動“放管服”改革,對于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可進行學士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
第三章學位授予,共7條。主要強化授予學士學位程序、标準的要求,提出可授予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培養學士學位,并分别作出規定。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共6條。主要明确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各自職責,對信息公開提出要求,提出建立完善學士學位質量監督和學位授予救濟制度等。
第五章附則,共3條。對中外合作辦學中學士學位授予問題和第二學士學位作出規定。
Q:《辦法》提出設立輔修學位、雙學位、聯合學位的考慮是什麼?
目前,圍繞着複合型人才培養和優質資源共享,各高校積極探索,積累了經驗,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做法缺乏政策依據的問題。為分類推動複合型人才培養,文件提出設置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三種學士學位類型。
對于全日制學生在本校自主選擇讀多個學位的,可以采取輔修學士學位方式;對于學校主導開展的複合型人才培養,可以采取雙學士學位方式,對招生、培養、畢業等進行整體設計,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對于校際之間正式開展的複合型人才聯合培養項目,可以采取聯合學士學位方式,推進優質資源共享,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
各省應制定雙學位、聯合學位項目的審批細則,從嚴審批管理。同時,為确保學位證書的權威性,對于獲得多個學士學位的都隻發一個證書,所獲各類學位情況在證書上予以注明。
Q:《辦法》明确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的考慮是什麼?
第二學士學位是在改革開放初期,針對我國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況,以及我國人才結構實際,根據國家建設需要,提出的一種應急性人才培養渠道。随着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發展,對于彌補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設立的第二學士學位,已基本完成了曆史使命,且高校目前實行的第二學士學位,很多也是雙學士學位和輔修學士學位的模式,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
Q:《辦法》提出建立完善學士學位的質量評估制度和抽查制度的考慮是什麼?
長期以來,對學士學位的質量監督比較薄弱,為加強管理,填補政策空白,《辦法》要求省級學位委員會建立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質量的評估制度和抽查制度,并提出了處置措施,進一步完善保障質量的制度體系。
Q:如何加強工作銜接?
為做好工作銜接,保證平穩過渡,将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期間,高校按原有政策執行,有條件的高校可以按《辦法》執行;過渡期結束後,2022年所有高校按《辦法》執行。
在過渡期間,各高校應主動實現現有政策與《辦法》規定之間的有序過渡,切實維護學生利益。
釋疑:第二學士學位和雙學位有啥區别?
第二學士學位屬于大學本科後教育的一種,與培養研究生一樣,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一種途徑。申請修讀第二學士學位不僅要通過學校自己組織的考試,還要求報考者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
1987年頒布的《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提到,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畢業工作後起點工資與研究生班畢業生工資待遇相同。
這和雙學位有着本質的區别。雙學位指的是在本科學習階段,學習本專業的同時,學習了另一學科專業的學位課程,達到要求者可同時獲得另外一個學科的學士學位。按第一專業就業,畢業待遇一般視為本科學曆文憑。但輔修二學位可以作為參考,部分省份有所認同。
來源:教育部官網、吉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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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綠葉 楊國平
審核:楊 旻 張仁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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