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是“世界野生動植物保護日”。為切實做好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力度,依法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近年來,貴州省銅仁市公安機關聯合檢察院、法院和森林部門、市場監管等部門,主動作為、綜合施策,依法辦理了6起破壞野生動植物領域典型案列,有效維護了國家生态安全。
案例一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盧某某,史某某駕駛貴FX2413的灰白色五菱小型面包車,到重慶市秀山縣平凱鎮從老鄉手中收購和接受贈予疑似畫眉鳥共計30隻,并運往貴州納雍縣銷售牟利,在途經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檢查站時被查獲。經鑒定,涉案30隻疑似畫眉鳥,均為畫眉Garrulax canorus,屬瀕危野生動物。2019年8月2日,兩被告人在沿河森林公安幹警的監督下,在沿河縣十二盤森林公園将30隻畫眉鳥放歸自然。
2020年1月6日,沿河縣檢察院對本案向德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德江縣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判決,分别判決兩被告人犯非法收購、運輸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貳仟元;犯罪所用面包車和鳥籠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列二
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糾集袁某某、楊某某駕車從雲南省鎮雄縣到位于貴州梵淨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内的印江縣紫薇鎮,采用布設鳥網、播放鳥鳴誘捕的方式非法獵捕畫眉鳥10隻,其中1隻已經死亡,另外9隻已經放生。
2020年1月6日,印江縣森林公安局對張某某、馬某某、楊某某三人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立案偵查,2020年2月12日經印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羁押于印江縣看守所。2020年2月19日,印江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張某某等三人非法獵捕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對三人啟動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程序。
案列三
2018年3月12日晚至13日淩晨,被告人潘某某夥同楊某某(另案處理,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七千元)、吳某某(另案處理,已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币三千元)乘坐楊某某所有的貴HMY660号東風風光轎車從台江縣出發,經思劍高速到達石阡縣泉都街道龍鳳村龍洞水井處,用電鋸将水井後坎的一株楠木樹從根部鋸下一塊楠木帶走。經石阡縣林業工程師鑒定:該楠木樹樹齡121年,屬國家II級保護樹種。
2018年3月13日石阡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石阡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後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德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 年 1 月 9日,德江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3000 元。
案列四
2016年5月16日8時許,被告人田某某與田茂江發生口角,田某某氣憤之下,持斧頭将田茂江位于長豐鄉大田村神堂坳組小地名“綠塘”處的1株紅豆杉與小地名“大長丘”處的1株紅豆杉砍倒後遺留在現場。經鑒定,被告人田某某砍伐的2株樹木為南方紅豆杉,屬于國家1級重點保護植物。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16年10月10日,德江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案列五
2018年農曆4月,被告人吳某某、沈某某、龍某某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楊某某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牛郎鎮紅衛村楊柳灣、山背處的山林。2018年農曆6月至2019年3月間,吳某某、沈某某、龍某某在沒有辦理林木采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上述地塊上的林木進行銷售。經松桃苗族自治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檢測鑒定:牛郎鎮紅衛村楊柳灣示山背處被砍伐452株樹木,總蓄量為48.2958立方米,總經濟損失28930.56元,樹種主要為杉木,森林類别為一般性公益林,地類為喬木林地。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19年8月20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依法向江口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9月17日,江口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沈某某、龍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共計砍伐林木蓄量48.2958立方米,林木452株,造成經濟損失28930.56元,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了生态環境,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和生态修複義務。判決:1、判決三被告人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千元;2、作案工具油鋸予以沒收;扣押的杉木10.024立方米依法予以沒收,由有關部門處理後上繳國庫;3、被告人吳某某、沈某某、龍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濫伐株數五倍原地補種樹木2260株,并保證存活率,至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為止;逾期未履行的,應承擔代為恢複的費用人民币8514元.
案列六
2019年5月,江口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9年1月25日淩晨,被告人黃某琪、黃某明、李某平在江口縣梵淨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周邊的闵孝河新寨河段,采用電擊的方式捕撈水産品,同日淩晨4時許,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漁獲物348條及電瓶等工具。經江口縣農業農村局鑒定和江口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李某某捕撈的漁獲物共計348條,總重量40.16千克,價值人民币2839元,其中捕獲的小口百甲(23.62千克)、黃颡魚(0.055千克)是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主要保護品種。經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産品行為造成了闵孝河生态環境和資源經濟損失為人民币11356元。
經江口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三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在禁漁區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大量捕撈漁業資源,侵害了國家公共利益、破壞了生态環境,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及社會義務。遂判決:1、判決三被告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三被告人共同承擔生态環境資源經濟損失賠償款人民币11356元;3、三被告人就其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向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公開賠禮道歉聲明;4 、三被告人承擔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費用人民币30000元。
貴州省森林公安局發布《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堅決打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擊戰,堅決阻斷可能來自野生動物的疫情傳播源和傳播途徑,助推全省森林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近日,貴州省森林公安局發布通告:一、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下列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一)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二)非法經營、販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三)非法收購、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四)非法運輸、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五)窩藏、包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六)其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行為。二、鼓勵廣大群衆踴躍向當地森林公安機關檢舉、揭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森林公安機關将嚴格為其保密。三、對檢舉、揭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由森林公安機關按規定予以獎勵。四、敦促涉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人員主動到當地森林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争取寬大處理。五、凡國家公職人員參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一律予以公開曝光。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将及時更正、删除,謝謝。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