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電動自行車可以長期載人嗎?來源:法制日報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小電動自行車可以長期載人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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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正式實施。按照新國标,目前市面上的電動自行車九成以上都不合格,全國各地交警為此組織了大規模整治。
整治中,廣西南甯一則“電動自行車載人超過12周歲違規”的消息引起網友熱議。約八成網民認為相關規定不合理,其中約三成網民認為全國多個城市都已出台類似規定,為市民出行帶來極大不便,建議限制電動車隻能搭載1人;約兩成網民認為電動車搭載12歲以下兒童反而更不安全,此規定的可行性與安全性均存在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确規定,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而對于自行車載人的規定,則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各地規定五花八門
處罰标準并不統一
數據顯示,我國目前已成為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第一大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2億輛,年産量3000多萬輛。
1999年,電動自行車國家标準首次發布實施。由于制定年代較早,以及當時行業和産品還不成熟,标準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規範行業的發展。曆經13次修正後,新國标于今年4月正式實施,具體規則是:電動車最高時速不能超越25公裡、整車重量(含電池)最高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越400W、強制規則有腳踏功用。
按照電動車行業的判定方法,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車實際上屬于輕便摩托車。
有業内人士告訴記者,對于輕便摩托車,法律明确禁止載人。但多數地方參考過去的法規并結合實際,制定了電動車允許搭載一名12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身高不超過1.2米未成年人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例如,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39條規定,非機動車不得搭載已滿12周歲的人員,未滿16周歲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7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1人。
自2018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規定,成年人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後部的固定座椅内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
但重慶市、黑龍江省的規定較為嚴格,均不允許載人。
根據《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4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成年人駕駛的自行車不得載人。自行車在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行駛,不得載人;其他地區駕駛自行車可以搭載1人,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設置固定座椅。
《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96條規定,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内的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帶人。
“考慮到廣西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一刀切’不允許載人不符合區情,也與廣大人民群衆的期盼相違背。在強調保證人民群衆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為民衆出行創造便利條件。”陳偉雄說。
記者了解到,2018年,廣西交通條例就已列入了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陳偉雄稱,将來修改時會考慮根據新國标,對電動自行車載人的問題進行重新審視。
有專家稱,大多地方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在2007年左右,部分條款難免滞後。與過去相比,城市道路建設情況出現了新變化。4月15日施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也就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有了新的規定,需要根據新形勢來重新審視研究是否與時俱進修訂法規。
此外,陳偉雄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能把執法當作簡單“執罰”。搭載12歲以上人員大多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導為主的方式。根據廣西交通條例第53條規定,予以糾正、指出違法行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後放行,并非必須處以罰款。
不過,記者采訪得知,針對“電動自行車載人”,各地的處罰并不一緻。河北省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有3種處罰方式可以選擇:抄寫最新20條交規;接受罰款;義務交通協管30分鐘。
在杭州,市民陳洪(化名)說:“我騎電動車帶人無數次,有時還在交警面前騎過去,相安無事。”而同樣作為杭州市民,李青(化名)騎電動車載女朋友到杭州西城廣場,卻被交警罰了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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