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已經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了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并将優先保護類耕地
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實行嚴格保護
一起了解!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标準,将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
【 釋 義 】
本條是關于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等相關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
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标準,将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建立分類管理制度,便于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管控與修複。
✦ 優先保護類: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
✦ 安全利用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農用地
✦ 嚴格管控類:重度污染的農用地。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将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 釋 義 】
本條是關于将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的規定。
對優先保護類耕地要采取預防為主,将符合條件的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保護,确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
本法規定了禁止性的管理措施,提出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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