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廣告牌、招牌往往反映着這個城市的形象,是城市文明的體現。不規範的廣告用語中往往有很多錯字、别字、病詞和病句,濫用這些漢字,不但有損城市的形象,也有損害漢字的形象,更違反了語言文字和廣告相關法規。11月16日,記者從柳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為了整治不規範的廣告用語,近期該局将在全市範圍内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廣告用語用字專項整治行動。
柳州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确保整治成效,此次專項行動突出兩項重點,一是針對街道、碼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的各類廣告用語、用字、用詞是否存在錯字、别字、同音字、繁體字、變形字、是否存在擅自篡改詞語和諺語詞義等方面開展專項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廣告用語用字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二是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開展全市廣告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和規範廣告用語用字培訓,提高廣告企業知法、學法、守法意識,從源頭上杜絕虛假違法廣告和不規範廣告用語的發生。
《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确,用字應當規範、标準,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不得出現錯别字、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等。
廣告中若有不良文化内容,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條款,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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