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作生活的小夥伴們
都能深切感受到
住房公積金不管是在我們買房、租房
或是進行其他住房消費時
都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規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
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經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公積金中心7月8日發布
《關于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
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财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将進一步規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通知》以問題為導向,從明确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認定規則、規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方式、增設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提取條件、設置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明确限制單位或者職工自助渠道辦理業務的相關情形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通知》對職工到底有哪些影響?
别着急
今天就來說一說
新規出台後大家最關注的幾個問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和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應當如何認定?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新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該繳存基數的适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公積金中心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2年,近2年内未發生過繳存、提取的行為,且賬戶餘額為零,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賬戶進行銷戶。
銷戶前,應當對銷戶有關事宜進行公告,公告期6個月。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
公告期滿,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并且職工公積金賬戶仍然維持原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
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業務?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購房提取、租房提取、還貸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辦理租房提取業務。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有住房,且符合《提取規定》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業務。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規定》規定的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以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等費用。
職工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時,無需提供在本市有住房的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信息共享聯網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
職工購買本市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購房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什麼條件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補充材料?
職工以購買本市範圍外住房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核查确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職工補充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或者通過數據共享、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購房真實性後予以受理。
公積金中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業務?
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
職工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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