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女子花費488000元做隆胸整形,假體放錯位置,向醫療美容機構要求退一賠三。醫療美容機構稱手術合規,不承擔退費賠償責任。2022年3月16日,廣州中院終審判決,醫療美容機構退還女子隆胸手術費25萬元,駁回三倍賠償請求。醫療美容是一個很熱門的行業,也容易引發各種法律糾紛。由于涉及醫療技術問題,一旦發生消費者與醫療美容機構發生服務質量等争議,消費者成功維權并不容易。#法律人舉案普法##普法行動##315消費者防騙指南#
廣州女子趙某某對自己的胸部不太滿意,就想找家醫療美容整形機構對胸部進行美化改造。2019年11月,經過多方詢問比較,趙某某選中了好美公司醫療門診部,決定在那裡進行隆胸整形手術。經過雙方多次溝通488000元是假體隆乳術和副乳吸除 乳頭改小術的費用。但是,為了做隆胸手術,醫療機構還配套做了很多附加手術,比如大腿吸脂。趙某某的意思是醫療機構做其他部位吸脂手術是為了隆胸手術填充脂肪用。
廣州好美健康産業有限公司(簡稱好美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4日。好美公司舉辦好美醫療門診部,該門診部法定代表人為張某、主要負責人為王某某,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19日,具有開展隆乳術的資質。
好美公司認為前述488000元系8個手術的總價,具體價格如下:假體隆乳術128000元,面部多部位脂肪移植術6萬元,副乳吸除 乳頭改小術6萬元,鼻背脂肪塑形術4萬元,淚溝刀刻紋脂肪抗衰術4萬元,脂肪豐唇術4萬元,腹部吸脂塑形術6萬元,大腿吸脂塑形術6萬元。
2019年11月16日,趙某佳名下尾号0518的招商銀行賬戶向李某彬個體工商戶名下尾号1093的銀行賬戶轉賬20萬元,向李某彬名下尾号4171的銀行賬戶轉賬158000元、4萬元。趙某佳主張李某彬為張某的兒子,好美公司不予确認,并稱李某彬為好美公司員工,确認趙某佳共向好美公司支付費用488000元。
《好美國際醫療門診病曆》,載明:“姓名趙某佳”“接診時間:2019-11-16”“主訴:自覺乳房過小,面部輪廓欠佳1年”“既往史:體健”“查體:生命體征平穩,雙乳呈小乳症改變,雙乳未扪及明顯腫塊,副乳區隆起,乳頭形狀欠佳,面部輪廓欠佳,腹部及大腿形态欠佳,四肢活動無受限”“西醫診斷:1.小乳症,2.副乳,3.面部輪廓欠佳,4.腹部及大腿形态欠佳”等内容。
《手術知情同意書》載明:“顧客姓名:趙某佳”“操作前診斷:小乳症、副乳”“拟施操作:假體隆乳術、副乳吸除術、面部脂肪移植術”。“一、本人要求:醫生和由其選擇的醫護助理為我實施上述醫療操作,有關操作的情況已經向本人作了逐條解釋(加粗加黑)”。
“二、手術操作是一種創傷性的治療手段,具有操作風險,一般來說,操作是安全的,但由于操作的性質、特點和個體差異等多種因素影響,操作中和操作後可能發生意外情況和并發症,受操作者應有所了解(加粗加黑)”。1.我的醫生已經告知我将要進行的治療方式、此次治療及治療後可能發生的并發症等風險、可能存在的其他治療方法并且解答了我關于此次治療的相關問題。2.我同意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可以根據我的病情對預定的治療方式做調整”等内容,趙某佳在“顧客确認簽名”處簽名。
趙某佳認為,前述門診病曆系好美公司員工自行制作,并未向趙某佳出示,趙某佳術前已将其乳腺腫瘤家族史告知張某川,但其并未記錄;因為馬上要進行手術,趙某佳比較緊張,所以沒有仔細查看《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内容,内容也與實際情況不一緻。
術前術後照片及術後趙某佳與好美公司張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2021年11月18日趙某佳(語音):我的腿抽脂不痛的啊,我現在走路上廁所都是一個人搞得,沒你們說得那麼痛,我覺得我之前被你們吓到了。趙某佳(語音):傷口也不痛,走路都挺正常,就是走樓梯使勁一下有一點。趙某佳:爽姐,我恢複得挺好”等内容。
趙某佳認為涉案植入假體來自非法渠道,導緻其無法獲得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涉案植入假體廠商強生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一審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 “2.根據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提供的産品标簽複印件中載明的序列号‘(21)9352402037’‘(21)9352403081’,我司查詢到相關産品信息如下:‘産品編号:350-1751BC’‘注冊證号:國械注進20173460340’‘批号:9352402/9352403’‘序列号:9352402037/9352403081’”。
“3.為我司相關記錄顯示,上述序列号的産品由我司銷售給嘉事國潤(上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其進一步銷售給下級授權經銷商福甯公司,并未銷售及配送給好美公司。對于未經我司授權經銷商銷售及配送的産品,我司不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技術服務”
趙某佳認為好美公司違反約定,将假體植入其胸腺後方,且假體質量存在問題,對其乳腺産生嚴重不良影響,其左側乳腺被查出腫瘤,接受左乳腺切除手術和放療治療,并将左側胸部假體取出。趙某佳向法院起訴請求:1.好美公司向趙某佳退還醫療美容服務費用488000元;2.好美公司向趙某佳賠償三倍醫療美容服務費用1464000元:
為此,趙某佳提交了如下證據:1.和睦家醫療《檢查報告》,載明:“病人姓名:趙某佳”“就診日期:2020-10-29”“檢查項目:乳房B超檢查”“雙側乳腺腺體後方可見假體植入,假體内為無回聲,邊界清,内未見明顯異常”“左側乳腺内上象限沿導管分布多發實××竈,伴鈣化,考慮為乳管内病變,惡性待排”“左側乳腺3點鐘方向實性結節,考慮良××變,建議6個月内複查”“右側乳腺未見明确占位××變”等内容。
9.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的《疾病證明》,載明:“入院診斷/出院診斷:左乳腺癌”等内容,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疾病證明》,載明:“入院診斷/出院診斷:左乳腺癌保乳術後”等内容。
趙某佳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2020年11月26日趙某佳:确實手術難度比較大。而且醫生說我之前植入的假體質量不好,而且是國産的,放的位置也不好,對乳腺傷害很大”
“張某某(語音):關于假體的事,絕對100%是進口的曼托的光面的,拿出來以後,你讓他拿出來給你看,那絕對是進口的”
“趙某佳:但是當時說的是放在胸大肌下面的”
“張某某(語音):是在胸大肌上”
“趙某佳:這樣吧,明天假體取出來我留着,然後找熟人問問看就知道了”
“2021年1月28日趙某佳:我現在的訴求就是,隆胸的錢退回,您看可以解決不?”“2021年1月29日趙某佳:爽姐,我沒有說假體手術導緻我得乳腺癌,而是剛開始說放在胸大肌下面,現實是放在乳腺下面,這就叫欺騙啊”“趙某佳:如果一開始告知我是放在乳腺下面,我不會選擇乳暈手術的”“2021年2月10日趙某佳:25萬是我的底線,一毛錢都不能少”等内容。
趙某佳與張某川的2021年1月31日電話錄音,載明:“張某川:手術前我們是當時考慮的是把它放在胸大肌下,但手術中就是說你不是有一側的肋骨有點點畸形嗎,所以這樣我們就把它改成了雙平面,就是有一部分是在胸大肌下面,有一部分是在乳腺後”“張某川:手術前我們是沒有說把它放在乳腺下面的”
“張某川:放在胸大肌後或者放在乳腺後,我們是根據每個人的情況來決定的”“趙某佳:那個是要我本人決定的,張院不是由你來決定的”“趙某佳:您手術後跟我說,那也是沒有經過我同意,是您自己做的決定啊”“張某川:可以這麼說吧,因為手術中我們根據情況來做小的方案的調整”“張某川:手術中我怎們跟你去溝通呢?”“張某川:都做了調整,是一起調整,兩邊是一緻的”等内容。
好美公司提供的相關文獻,載明:“傳統的乳房假體通常是放置在胸大肌後或乳腺後兩個位置。乳腺後放置可以有非常好的乳溝和乳房形态,同時還能矯正輕度的乳房下垂。術後乳房形态自然,下皺襞形态美觀,胸大肌收縮時無假體變形,但對于腺體發育差者,術後假體邊緣及皺褶的可見率較高,并有較高的包膜攣縮率,且易于幹擾乳房影像檢查,不利于乳腺癌的診查。
乳腺發育較差者,由于覆蓋假體的組織太少,需要将假體放置在胸大肌下,利用胸大肌提供的組織覆蓋假體,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肌肉對假體的覆蓋降低了假體邊緣及皺褶的可見率,減少包膜攣縮率,不幹擾乳房影像檢查,但存在假體上移及胸大肌收縮時假體位置或形态改變等缺點。雙平面技術改變了腺體、胸大肌、假體三者之間的軟組織覆蓋關系,使得肌肉的收縮、腺體在假體表面的滑動符合動力學原理,減少了包膜攣縮的發生。因此能揚長避短,可完美地結合兩個平面的優點,又可克服各自的缺點。”“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矽凝膠假體與乳腺癌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發生有關。”
一審法院認為, 趙某佳基于對乳腺癌等疾病診查的顧慮,要求将假體植入胸大肌後方,好美公司亦同意按照該方式植入假體,雙方已達成合意。根據通話記錄,張某川調整假體植入位置的原因為趙某佳肋骨輕度外翻,該情況未達到調整植入位置會危害趙某佳生命健康的程度,應認定張某川無權調整。肋骨外翻并非通過普通體格檢查無法發現的身體情況,張某川作為經驗豐富的美容醫生,在手術前就應基于趙某佳的肋骨輕度外翻的情況确定植入位置,并如實告知趙某佳。在趙某佳要求将假體植入胸大肌後方的情況下,張某川未如實告知,而是在手術過程中自行調整,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趙某佳的信賴利益。
因好美公司違反雙方約定,在非必要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假體植入方式,導緻植入的假體必須取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特别法,僅适用于“生活消費”,不适用于前述具有顯著醫療性質的醫療美容行為。此外,好美公司雖然存在違約行為,但考慮到其為趙某佳植入的假體系曼托正品,其作為專業醫療美容服務機構,亦有能力提供一定的質量保證及售後技術服務,無證據證明假體植入胸腺除妨礙乳腺癌診查外,對患者存在其他不利影響,或能降低手術難度和費用。好美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趙某佳主張好美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缺乏理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好美公司向趙某佳退還醫療美容服務費2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趙某某和好美公司都提出上訴,不認可一審判決。趙某某要求支持一審訴訟請求。好美公司則要求駁回趙某某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酌情确定好美公司退還25萬元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趙某佳要求好美公司退還全部費用488000元,好美公司認為無需退還費用,均依據不充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2022年3月16日,廣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醫療美容,整形領域的糾紛維權難度比較大。很多人礙于面子,手術不滿意或者小差錯還不敢公開讨說法。由于涉及醫療技術問題,就像醫療事故,要判斷一個整形項目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或者過錯難度非常大。往往是國内沒有權威的鑒定機構做出公正的技術評判。2007年,筆者就遇到一個湖南女孩做臉部磨骨整形手術出錯,找不到鑒定機構,隻能長時間找整形機構糾纏。
這起案件比較好判斷的是,趙某某與好美公司事先對隆胸假體的放置位置有明确一緻的說法,手術中張某某擅自做主改變了假體放置位置。法院認為這項手術,醫生擅自改變放置位置超出了醫療技術常規。趙某某在私下和好美公司溝通中多次提到至少要返還25萬元,法院就以此做了判決。醫療整形手術風險挺高的,愛美人士要慎重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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