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失信懲戒力度?來源:【津濱海客戶端】津濱海訊(記者 董欣)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是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打擊拒不報告财産、逃避執行、消極執行等失信行為的重要舉措,用足用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可有效督促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将執行工作落到實處在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執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運用失信聯合懲戒措施,使失信人員“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還款義務,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加強失信懲戒力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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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濱海訊(記者 董欣)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是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打擊拒不報告财産、逃避執行、消極執行等失信行為的重要舉措,用足用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可有效督促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将執行工作落到實處。在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執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運用失信聯合懲戒措施,使失信人員“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還款義務。
具體案情如下:侯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經審理,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侯某某未主動履行罰金刑,刑事審判部門依法将該案移送至執行部門執行。
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财産令,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義務并報告财産狀況,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侯某某微信賬戶中有4000元可用餘額,其名下有一處坐落于山東省夏津縣的房産。在凍結、扣劃後,仍有部分義務未履行,執行法官開展調查走訪,前往被執行人配偶在濱海新區的住所地,向其釋法明理,但其拒絕代為履行。
因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區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四)項向被執行人侯某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侯某某刑滿釋放後,因受到失信懲戒,無法乘坐高鐵,同時由于銀行賬戶被凍結影響正常生活,侯某某主動聯系執行法官,向區人民法院繳納剩餘部分罰金。執行法官依法為其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并将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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