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信息是否構成現有設計或者現有技術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号
裁判要旨
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中的信息是否構成現有設計或者現有技術,應當綜合分析該網絡空間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傳時間及公開情況等因素,以專利申請日前該信息是否處于公衆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态為标準作出判斷。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以商業用途為主的,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但有相反證據證明該網絡空間未公開或者僅針對特定人公開的除外。
關鍵詞
外觀設計專利 無效宣告程序 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 現有設計
基本案情
上訴人劉曉生與被上訴人潮州市潮安區祥興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興發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産權局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涉及專利号為201530515149.9、名稱為“電源支架”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
專利權人為劉曉生。祥興發公司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
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第35851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無證據表明涉案QQ空間具有公開性,其中的外觀設計照片不能作為本專利的現有設計,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祥興發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涉案QQ空間中的内容已構成本專利的現有設計。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QQ空間中的外觀設計照片在申請日前處于公衆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态,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設計,被訴決定中的相關認定錯誤,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産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劉曉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由于QQ空間兼具公開性與秘密性的雙重特點,對于QQ空間相冊内容是否構成現有設計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綜合考慮QQ空間的主要用途、圖片的上傳時間、圖片的公開情況等要素,以此判斷公衆是否能夠獲得該信息,以及該信息何時處于為公衆所知的狀态。
本案中,根據本專利無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證據1第42915号公證書,QQ空間相冊展示的全部内容均為商品展示,相冊的上傳時間為2015年1月3日,權限顯示為對“所有人可見”。
雖然涉案QQ空間需要添加為好友才能查看,但公衆完全可以通過添加好友等方式獲知商品照片,沒有證據顯示該用戶會對添加好友的請求進行特定篩選,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所添加的好友需要遵守保密義務。
因此,涉案QQ空間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衆,涉案QQ空間中相關商品照片處于為公衆所知的狀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系統顯示的照片上傳時間即為公開時間。
祥興發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第08019号公證書系對證據1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證明涉案QQ空間的商業用途。
第08019号公證書同時顯示,該相冊權限的全部描述為“所有人可見/允許轉載、分享、圈人/顯示相機型号、拍攝時間”。相冊在2015年1月3日創建并更新,該相冊下有兩條詢問商品信息的評論,評論時間為2015年1月3日。
“允許轉載、分享”意味着一旦加上好友,則可以對相冊内容進行再次擴散。由此,進一步證明了該相冊對不特定公衆是公開的,且相冊的上傳時間即為公開時間。
因此,涉案QQ空間相冊的上傳時間在本專利申請日前,相冊中相關商品照片處于為公衆所知的狀态,且涉案QQ空間主要用作公開推銷産品的商業用途,而非秘密性的個人使用。
更何況,對于以商業用途為主的QQ空間,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除非有相反證據表明該空間存在未公開或僅對特定人公開的情況。
在案證據表明,涉案QQ空間相冊的内容在上傳後即處于對不特定公衆公開的狀态,具備公開性。因此,涉案相冊所示的外觀設計應該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現有設計。
編輯:Sharon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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