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開具的發票丢失了怎麼辦

開具的發票丢失了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5 00:52:43

開具的發票丢失了怎麼辦?本文結合2020年1月8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條對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規定,以及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以下簡稱“納服規範”),對丢失發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希望對大家的實務操作有所幫助,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開具的發票丢失了怎麼辦?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開具的發票丢失了怎麼辦(發票丢失怎麼辦)1

開具的發票丢失了怎麼辦

本文結合2020年1月8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條對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規定,以及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以下簡稱“納服規範”),對丢失發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希望對大家的實務操作有所幫助。

丢失發票的通用規定

一、發票丢失不再需要登報作廢聲明

專用發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報要求。自此,無論丢失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都不需要再提交發票丢失登報作廢聲明。

二、發票丢失仍需在發現當日辦理發票挂失損毀報告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納服規範“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提交《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1份。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還應提供《挂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三、有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丢失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如果是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規定,可不予行政處罰。

四、遺失紙質發票納稅信用評價扣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标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納稅信用評價指标和評價方式(試行)》的規定,“030105.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扣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保管發票是企業的一項義務,丢失發票,無論是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需要在發現當日辦理發票挂失損毀報告,在信用評價中被扣分、有被處以行政處罰的風險,有的情形還需要銷售方配合支持,所以說,企業應加強管理,避免發票丢失情況的發生。

丢失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處理

一、新政内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條規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以下規定處理:

納稅人同時丢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總結如下表:

二、新政變化要點

(一)統一了丢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收上有時是按普通發票管理的,有時是按專用發票管理的。舊政策關于丢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新政把兩者的規定進行了統一。

(二)明确了發票複印件可以作為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新政策明确了同時丢失發票聯和抵扣聯,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納稅人丢失抵扣聯,可複印自己手中的發票聯,該複印件可以作為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注:發票聯沒丢,故取得複印件後,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記賬憑證就齊全了);納稅人丢失發票聯,可複印自己手中的抵扣聯,該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注:抵扣聯沒丢,故取得複印件後,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記賬憑證就齊全了)。舊政策規定了同時丢失發票聯和抵扣聯,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将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相較而言,新政策的規定更清晰明了,更有利于指導納稅人的實務操作。

(三)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丢失時,記賬聯複印件明确要求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

舊政策規定,丢失發票需要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并沒有要求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必須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取消《證明單》之後,新政策規定,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丢失時,記賬聯複印件需要加蓋銷售方的發票專用章。

(四)不再區分丢失的發票是否已經認證,取消了留存備查資料的規定

專用發票丢失,舊政策需要區分是否已經認證相符,再做不同的處理,新政不再區分是否已經認證相符。舊政策有留存備查資料的規定,比如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需要丢失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取消《證明單》之後,留存備查的規定已經沒有意義。

(五)減少發票丢失辦理資料,減化程序,更加便民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辦理發票挂失損毀報告時,不再需要供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規範中已删除“一般納稅人丢失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事項,納稅人丢失專用發票已不再需要辦理已報稅證明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規定也是如此,新的規定,在減少資料、優化程序上主要體現在:一是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辦理發票挂失損毀報告時,不再需要提供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二是一般納稅人丢失專用發票已不再需要辦理已報稅證明單;三是納稅人丢失發票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丢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

根據《财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丢失普通發票,應區别情況分别處理:

一、可以取得證明時

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号碼、金額和内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憑發票複印件入賬前,複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二、确實無法取得證明時

确實無法取得證明時,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你get了嗎?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