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拟優化回購規則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北京商報訊(記者 董亮 丁甯)10月14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顯示,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回購股份,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進行修訂,其中包括四個方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證監會拟優化回購規則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北京商報訊(記者 董亮 丁甯)10月14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顯示,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回購股份,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進行修訂,其中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二條,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七條,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
三是進一步明确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為明确監管政策,修訂《回購規則》第十二條,明确僅在再融資取得核準或者注冊并啟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四是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為降低窗口期過長的影響,修訂《回購規則》第三十條,将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内”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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