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辯護,即先刑事辯護,也稱為前置刑事辯護、提前刑事辯護,是個人或企業為管控刑事風險,在刑事訴訟前依法設立的合規機制或實施的合規行為。
先辯護将預防、辯護二分法,構建為預防、先辯護、辯護三分法,倡導系統辯護,旨在預防、識别和應對刑事風險。先辯護是刑事辯護的理念創新,也是刑事辯護的有益補充。
摘 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修正的犯罪構成”,是相對于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而言的。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行為終局性的停止,同一犯罪行為隻有一種犯罪狀态。隻有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間接故意、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種,其刑罰後果不同,需要進行一定區分。本文是對犯罪的各種未完成形态所進行的介紹。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除了我們較為熟悉的犯罪完成狀态即犯罪既遂之外,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着各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雖然未完成罪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全部基本構成要件,但由于其具有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應受刑事處罰的程度,仍然構成犯罪。反之,如果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狀态沒有達到應受刑罰規制程度的,不承擔刑事責任。産生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原因,是故意犯罪在其發生和發展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導緻犯罪停止下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行為終局性的停止,犯罪行為不再繼續發展下去,而犯罪既遂發展過程中的各個階段由于并不是終局狀态,并不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同一犯罪行為隻有一種終局的犯罪狀态,不能并存多個犯罪狀态,但可能成立結合犯、加重犯。未完成罪是相對于犯罪既遂而言的。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般狀态,指滿足刑法分則規定的全部基本構成要件。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理論上屬于“修正的犯罪構成”,隻符合特定犯罪的部分犯罪構成要件,其餘要件在刑法總則犯罪論部分予以規定。隻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間接故意由于對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是“放任”态度,因此沒有對特定犯罪的追求意圖,而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也不具有危害結果,不能成立犯罪。過失犯罪同樣隻有産生危害結果的才成立犯罪,因此過失犯罪也不存在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狀态。
二、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條對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和刑罰裁量做出了規定。犯罪預備是為犯罪做準備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但已經對法益具有了直接、現實、緊迫的威脅,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于還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成立犯罪預備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首先,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實行犯罪;
其次,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如購買、制造犯罪工具,進行摸點,組織、策劃犯罪計劃等;
再次,行為人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最後,行為人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客觀環境的阻礙、自身能力不足等。
認定犯罪預備需要注意與犯意表示之間的區分。犯意表示是行為人通過語言、文字将犯罪意圖表露出來的行為,僅僅是一種思想表現形式,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預備是實施了具體的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對法益具有直接、現實的威脅,其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應受刑事處罰的程度。
三、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條對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刑罰裁量做出了規定。與犯罪預備相比,兩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現既遂,但與犯罪預備不同的是,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未遂犯造成的危害小于既遂犯,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不能免除處罰。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别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因此關鍵在于對“着手”的認定。一般從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進行認定,形式上,實行了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實質上,行為對法益具有直接、現實、緊迫的危險。如搶劫罪對人使用暴力威脅或強取财物時是着手;詐騙罪在開始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時是着手,為了詐騙而僞造證件是預備行為。誣告陷害罪在為了誣告陷害向有關機關告發時是着手。對于不可罰的不能犯,包括對象不能、方法不能、主體不能,不具有産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因此沒有導緻法益侵犯的危險,不可能成立犯罪。對于是否能夠導緻危害結果,以行為當時的客觀情況判斷,如果可能導緻結果的是未遂。
四、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條對犯罪中止的特征和刑罰裁量做出了規定。犯罪中止可以分為預備階段的中止和着手以後實行階段的中止。與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别是,犯罪中止不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繼續犯罪沒有客觀障礙,但是其主觀上産生了悔罪意識,因此自願放棄繼續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此對于犯罪中止的處罰較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更輕。
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滿足特定成立條件:
首先,犯罪中止要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可以是預備行為後、犯罪既遂前,但是不能是行為終局狀态之後。
其次,行為人自認為可以繼續犯罪,但是自願放棄犯罪,而不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或其它客觀環境障礙而放棄。
再次,對于未實行終了的犯罪隻需要自願放棄犯罪即可,但是對于實行終了的犯罪行為,行為人隻有采取措施積極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才能成立中止。
最後,行為人采取的中止行為需要有效防止追求的犯罪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采取了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是仍然産生了既遂結果,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在行為人盡了真誠的、最大的救助努力情況下,結果沒有發生,但非因救助行為導緻,或結果發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導緻,而非實行行為導緻,以上兩種情況下也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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