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兩個錯誤是:第一錯誤理解了人治。第二忽視了法治的核心缺陷。
01重視“法治”,是近幾十年來中國社會的一大思想進步。學者們寫了汗牛充棟的著作和文章,介紹和宣揚“法治”這個西來的新概念。看到法治的概念,很多人恍然大悟,找到了中國很多社會問題的根源,那就是沒有實行法治,而是一直在錯誤地實行人治。
還有學者更進一步,分析“法治”和“法制”的區别。用他們的行話來說就是“水治”和“刀制”。法制在中國古已有之。諸子百家中的法家,主張就是建立法制。國家制定各種法律,積極普法,讓所有人對法律都很了解,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樣一來,就可以把國家治理好。
但法治與此不同。法治是更高級、更徹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至最高統治者及其國家機器,下至三教九流販夫走卒,都要同樣服從法律,被法律制約。并且,法治的重點,就在于法律可以約束國家——王在法下。而法制說到底,還是國家用法律治理人民。法律是國家的工具,而不是對國家的約束。強調法治和法制的區别,很有政治性。
雖然如此,法制和法治的區分,還是學術意義更大,現實意義不大。一般人看來,法治和法制,都是用固定的法律條文管理社會,這兩個概念基本上是同一碼事。真正明顯的不同,還是法治和人治。
所以接下來,我就不區分法治、法制了,統統稱之為法治。
02法治,是用固定的法律條文裁決糾紛、治理社會,而人治,則是由掌權者根據個人意志做出判斷和裁決。如此說來,當然法治大大優于人治,甚至可以說,人治簡直就是不可忍受的。個人意志不是可以任意改變、捉摸不定嗎?任由某人憑借其個人意志決定别人的生死和命運,這怎麼能忍受呢?
想明白了這個道理,人們仿佛找到了以往衆多社會問題的原因,也找到了建立美好社會的關鍵。想要建立美好社會,就要完善法治,具體說就是,國家制定完善各種法律法規,盡量把對錯是非都事先說清楚,清清楚楚寫在紙上,公之于衆,廣而告之。大家遵照執行。如果有人違反,不管他什麼人,上至總統首富,下至流浪漢,都絕不姑息,嚴懲不貸。如此一來,社會即使不完美,也已經足夠好了。
但是,事情哪裡會那麼簡單呢?人類社會已經存在若幹萬年。進入有文字有國家有法律的文明社會,至少也幾千年了。如果法治真是這麼一招鮮,那麼人類社會早就進入持久和諧、永恒幸福了。但現實顯然并非如此。
問題出在哪裡?大緻來說,問題出在兩方面。
第一是錯誤理解了人治。第二是忽視了法治的核心缺陷。
03人治,被認為是掌權者根據個人意志,随便做出判斷和裁決。因為是個人意志,所以随時可變、毫無規律、無法預期。這種狀況當然難以忍受、不可接受。
但實際上,人治不是這樣的。想一下現實中人治的真實樣子,包括古代和現代,就會意識到,與其說是人治,不如說是“禮治”,也就是根據社會公認的傳統、習俗和慣例來判斷和裁決。這種約束不是明文規定、清晰可見的,但傳統、習俗和慣例,其實人人都知道,并且很有共識。換句話說,人治同樣受到約束。人治并不等于任性胡來。
因為有“禮治”這個約束,和法治類似,人治往往也是高度可預期的。掌權者的裁決,隻是少數幾個選項中的一個,而不是天馬行空、無憑無據的随機而為。
這就是人治在曆史和現實中長期存在,而人們也能大緻接受的原因所在。如果人治真是那種任性胡來,是不可能長期延續的。
人治的問題在于,掌權者的道德和水平很重要。如果是個能力強的君子,即使沒有明文法律約束,即使隻有不成文的“禮治”約束,他的判斷和裁決也能大緻正确。反之,如果掌權者是個惡棍或壞蛋,他的裁決就會很離譜。
有人可能會說,對啊,法治就是為了讓惡棍和壞蛋也無機可乘啊。确實如此,凡事都按照實現寫好的條文去判斷去執行,能減少惡棍和壞蛋的危害,不過,也會帶來新的問題,這就是法治的核心缺陷。
04法治的核心缺陷就是,法律條文越完善越細緻,越不利于人們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因為,無論事先把法律制定得多麼完善細緻,也不可能預先想到未來的所有情況。社會每天都在變化,情況各有不同。變化是絕對的,不變是相對的。時過境遷,當初無所謂的事情,後來卻變得特别重要。當時覺得毫無瑕疵的設計,過上一段時間,卻變得千瘡百孔漏洞百出。總之,一定會有當初沒想到或者估計不充分的情況發生。
這時,就需要主事人發揮主動性、積極性,根據當時的習俗、慣例、公認的觀念,做出判斷和裁決。如果法律規定得太細太密,束縛了主事人的自主範圍,那麼,很多事情就無法解決,或者做出荒誕的裁決。
也就是說,法律很重要,但人的主觀性積極性,同樣重要。僅僅靠法治,完全排斥人的作用,國家是治理不好的。
中國人很早就理解了這個重要道理。秦漢帝國對法家主張的大規模實踐,是一場大型社會實驗,結果證明,法家的主張,也就是法治,看起來很有道理,但實行起來卻行不通。
經過商鞅變法的秦國,實力超過東方六國。當時秦國的治理非常成功,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秦國執行法律,嚴格且公正。秦人勇于公鬥、怯于私鬥,是優秀的農夫和戰士。國家上下一心,鬥志昂揚。秦始皇“奮六世之餘烈,振長策而禦宇内”,一統天下。
看起來,秦國的法家制度毫無問題,值得推廣。但是,真把秦國的制度推廣到天下以後,就暴露出極大問題。秦國的善政,到了秦帝國,卻成了公認的“苛政”。隻過了十幾年,強大的秦帝國就短命而亡。
很多人可能以為,繼承了秦的漢朝,徹底改變了秦的“苛政”。其實,漢朝基本保留了秦朝的法律。因此,漢朝的法律種類繁多、規模龐大,事無巨細,都有規定,其實也很“苛”。隻不過,漢朝在執行法律時沒有那麼較真。
這是因為,漢朝人發現,在廣大的國土上,面對衆多的人口及千變萬化的情況,如此繁密的法律,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嚴格執行。法律之多之繁,以至于司法者自己都搞不清楚,也就更談不上“法治”了。别忘了,那時候,連紙都沒有。紙要到東漢時才發明出來。
事無巨細的法律規定,嚴格的制度,反而行不通。秦漢的這場大實驗,讓中國人明白了一個重要道理,治理國家終究還是要靠人。寫在紙上的法律,有用,但以為有了制度,人就不重要,那就錯了。人的作用,永遠不可或缺。這是漢武帝推崇儒家的重要原因之一。
儒家和法家的根本分歧之一就是,法家認為,隻要立法嚴密,執法嚴格,就可以治理好國家。即使壞人,在嚴格的法律面前,也做不了壞事。
但儒家認為,好社會不可能由一幫壞蛋、歹徒組成。好社會,終究要靠好人來建設和治理。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更重要。所以,培養人、教育人、提升人,永遠重要,永遠要堅持。
05秦漢以後,中國社會仍然有法律,但再也沒人迷信法律和制度了。儒家“以人為本”“教化”的觀念深入人心。愚者認為這是中國法律制度落後的表現,殊不知,他們認為先進的解決方案,中國人早就實驗過了。之所以放棄,改為儒家的“人治”,這根本不是落後,而是先進,是因為我們中國人已經充分比較過兩種解決方案的效果了。
到了近代,西學到來。法治的主張以全新的方式重新回到中國。可能是由于之前的實驗年代太久遠,很多人已經淡忘,加之近代以來的救亡情結,大家處處效仿西方,包括法治等制度,認為這才是救亡圖存之道。
實際上,無論是法治,還是法制,雖然有内在的不同,但在大的方面,基本還是法家的主張。這種主張,排斥人治的作用,強調明确規則的重要性。因此,就像當年法家攻擊儒家一樣,人治被大大醜化和貶低了。
曆史仿佛是個循環。随着中國複興的實現,中國人落後挨打、急于趕上的心情,緩解了很多,可以心平氣和、理性客觀地看待自身的曆史。加之,就像秦漢那場法治大實驗的結果一樣,法治在當代社會,同樣暴露出很多問題。法網密布、動辄興訟、程序繁複、成本高昂等等負面影響,越來越明顯。
對比之下,人治的優點漸漸為人所知。以往對人治的醜化和貶低,漸漸站不住腳。當然,人治不是完美的,也有很多嚴重的問題。但是,徹底脫離、排斥人治的法治,會越來越僵化、繁冗,解決社會問題的成本越來越高。人治和法治,并非水火不容的關系,而是互相補充的關系。
所以,今後真正的問題,不是要法治還是要人治,而是怎樣把法治和人治合理地搭配、結合在一起,既能發揮法治嚴格一緻的優點,也能發揮主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充分結合當時當地的現實,做出最合理、能被各方接受的判斷和裁決。
那種把法治和人治對立起來,簡單化标簽化,非此即彼的思維方式,最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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