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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申報填寫租金日期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20:23:28

個稅申報填寫租金日期?總是有小夥伴糾結,12月“搬磚”掙的銀子在個稅上是屬于12月的稅款還是屬于次年1月份的稅款?,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個稅申報填寫租金日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個稅申報填寫租金日期(所屬期和個稅的稅款所屬期)1

個稅申報填寫租金日期

總是有小夥伴糾結,12月“搬磚”掙的銀子在個稅上是屬于12月的稅款還是屬于次年1月份的稅款?

我們知道企業會計上的賬務處理一般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由本期發生的的費用确認在本期。例如員工12月“搬磚”的工資,屬于12月發生的費用應計提在12月的賬務處理中。

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産生納稅義務的時間。

“取得”的期間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月份,即單位實際支付給員工的月份。扣繳義務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同時,納稅人由此産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所以從時間角度來看“所得期間”與“稅款所屬時期”屬于同一期間。

實務中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和相關的薪資标準,計算應計入職工薪酬的工資總額,借方按照受益對象分别計入當期損益等科目。

2019年12月31号小黃人公司的會計計提了員工們12月份“搬磚”的工資(不考慮社保),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工資

銷售費用——工資

生産成本——工資

研發支出——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小黃人公司2020年1月10号發放工資時,應作如下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個人工資和福利等應代扣代繳個稅部分)

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内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2020年2月5号申報1月所屬期個人所得稅并扣繳個稅時,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假設當月的工資在次月發放,工資(搬磚)所屬期、稅款所屬期、稅款申報期三者的關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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