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職場

 > 交過辭職報告後直接走人可以嗎

交過辭職報告後直接走人可以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3 14:25:36

交過辭職報告後直接走人可以嗎(交了辭職申請才2天要撤回遭拒)1

張大民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職廣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崗位為風控部副部長。

2021年8月20日,張大民通過釘釘系統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辭職信。8月22日,張大民通過微信向公司的幾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說明自己決定不辭職了,要求撤回辭職申請被拒絕。

2021年8月23日,公司向張大民發送離職證明,同意其離職申請,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2021年9月7日,張大民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306763.0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張大民不服,向法院起訴。張大民認為,他已于8月22日通過微信向公司的幾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說明自己決定不辭職,辭職信非單方解除權的形式,應該為協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不同意張大民的觀點,認為辭職申請為單方解除權,辭職書到達公司即生效,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一審判決:勞動者申請離職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解除權為一種形成權,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銷,但對方同意接受撤銷意思表示的除外。

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因此勞動者申請離職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離職證明隻是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個程序,不影響解除權的實現。

張大民已經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釘釘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明确表示要申請離職,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公司,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因張大民辭職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銷離職申請。故張大民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法院已經認定是張大民主動辭職,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交過辭職報告後直接走人可以嗎(交了辭職申請才2天要撤回遭拒)2

提起上訴:提交辭職信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意思表示,不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張大民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我于2021年8月20日發送辭職信并非單方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權,而是欲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意思表示,但一審法院在沒有進行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即認定我的辭職信系形成權,讓人無法信服。

2、即便我的辭職信被認定為是在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辭職申請的發送時間及撤回時間,也應當認定我已經将該意思表示撤回。勞動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

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争議焦點為: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應如何定性,公司是否應向張大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就本案争議的焦點問題,法院分析認定如下:上訴人雖提出本案上訴,但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2)粵01民終13992号(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

編輯:史梓敬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職場资讯推荐

热门職場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