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你讀書少,但一定要懂法!合理保護公民權益!
首先我提問:
第一點:試用期是由誰來決定?
試用期時間長短 由簽的合同長短來定!
如果超過以下期限,屬于違法行為。
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1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3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一旦超過以上期限,一定要拒絕,以為經驗而已,無一例外。
3個月試用期是很不合理的,對于剛出社會的實習生!用人單位會用完把你踢掉。通常員工一個多月就應該适應公司節奏,不能适應的就應該知道要麼自己能力有問題,要麼是該公司環境不适合你。
對于實習的小白,這樣就是在浪費時間,要麼用人單位就是想壓低工資減少用工成本。要麼就是,這種.單位一般的人都過不鳥試用期,才會這麼玩的,通俗講隻有那種小黑廠會這麼玩。
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從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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