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實務規則?#普法行動#學習《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筆記之一,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仲裁實務規則?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普法行動#學習《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筆記之一
為什麼要學習《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張劍弼
2021年,第四屆昆明仲裁委員會成立,我被遴選為仲裁員。近日,收到聘書、仲裁委員會劉主任的緻信、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自己表示要對仲裁規則認真學習、反複學習,并做到學以緻用。為履行諾言,做好仲裁工作,本着“讀書是學習,使用也是學習,而且是更重要的學習”、“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原則和理念,閑暇時開始為自己充電,自學《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為什麼要學習仲裁規則,這得從我國的仲裁制度說起。
我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起訴。仲裁制度包括協議仲裁、強制仲裁(如勞動争議、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農業承包等)兩種形式,仲裁法調整的主要是協議仲裁形式。協議仲裁制度,是國際通行的解決糾紛的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我國的協議仲裁制度,是指當事人協議将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制度。協議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協議仲裁制度既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又是自願原則在仲裁活動得以實現的最基本保證。
由是觀之,我國的協議仲裁制度,實行或裁或審原則,也就是說,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法律除外規定的除外),隻要當事人約定有仲裁條款,并且該約定不被認定為無效,仲裁委員會就有管轄權,法律排除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行使主管權。
對仲裁的另一說法是“打官司不進法院”,協議仲裁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協議仲裁規定的當事人選任仲裁員制度,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公正高效解決糾紛。可以預見,随着法院級别管轄的改變,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在基層法院管轄的情況下,加之一些地方推行的強制訴前調解制度的執行,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形式,将越來越受到當事人的青睐。
我國《仲裁法》規定,設區的市可以設仲裁委員會;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因此,各仲裁委員會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國際仲裁有準據法,但國内仲裁所适用的實體法為現行有效的法律(主要為《民法典》),而所适用的程序規定,除仲裁法外,主要是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及民事訴訟法。
因此,搞好仲裁工作,當好仲裁員,除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外,應學習好所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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