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生車禍後怎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車禍處理的正确流程(有人員傷亡或雙方存在争議的):
1)事故發生後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人員傷亡的馬上搶救傷員;
2)迅速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
3)等待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勘驗處理;
4)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争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管理部門将會按照勘察現場工作規範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察、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将會在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會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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