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很多時候我們會習慣性的說已經把誰誰當成是家裡的一員,但在法律上,要想成為家庭成員,首先得是近親屬關系,而近親屬的來源通常是血緣和婚姻,當然還有收養等。但大部分還是生育和聯姻進行,而婚姻是生育合法化的大前天,由此看來我們對婚姻的重視程度還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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