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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産權房有弊端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7 22:19:58

共有産權房有弊端?來論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8月1日發布《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房地産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産權”方式銷售商品房,購房人可以先期購買不低于50%的産權,剩餘産權繼續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由購房人租賃使用,再按雙方合同約定購買剩餘産權,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共有産權房有弊端?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有産權房有弊端(與開發商共有産權)1

共有産權房有弊端

來論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8月1日發布《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房地産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産權”方式銷售商品房,購房人可以先期購買不低于50%的産權,剩餘産權繼續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由購房人租賃使用,再按雙方合同約定購買剩餘産權。

其實,這個《通知》很多關鍵的地方都沒說明。

首先,共同持有的時間多長?如果僅僅是幾個月,那基本上是一個營銷手段。因為購房者可能無法預計自己幾年後的經濟情況,但對幾個月後的情況是能準确把握的。能預計幾個月後能交上餘款,一般來說,不會出太大的問題。

其次,是先期購買的這50%,是否可以貸款?如果可以先期購買的50%産權可以貸款,假設仍然是30%的首付。這就意味着,購房者最初隻要準備15%的資金就可以加杠杆買房了。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改變。對購房者而言,在這個政策下,以一小部分資金就能住進新房子,從房産的金融角度來看,就能大杠杆的啟動一次投資。

這個通知還沒說清楚的是,房地産開發商持有的那另一半會怎麼處理。如果開發商自己持有,開發商賣掉一套房子,隻能收回整個房款50%的資金。由于不能及時地完全地回款,對開發商的資金要求就更高了。如果房地産開發商拿着這個另一半産權去銀行抵押貸款,那麼開發商爆雷倒閉了,銀行拿着一半的産權怎麼處理?對銀行而言,本來是分散多個個體的房貸,現在變為了給開發商的貸款,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裡,風險更大,處理起來也更麻煩。房子不可分割,一半産權不能拍賣,隻能賣給房主,房主說沒錢,銀行也不能單獨收走半套房子。顯然,這個資産對銀行來說,是一個很麻煩的資産。

當地政府推出這個政策,某種程度上是在借鑒政府的共有産權房模式,讓群衆可以用更少的資金啟動杠杆,推動當地房地産市場。但需要指出的是,購房者與房地産開發商共同持有,是無法與政府的共有産權房相比的。

政府推出的共有産權保障房,具有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雙重屬性,其中,商品屬性多于保障屬性。在這種模式中,申請人可以先購買保障房的部分産權,比如20%或30%,政府持有剩下的70%-80%。對政府來說,通過出售部分産權,可以回籠保障房建設資金,同時,政府也分擔部分房款,減輕購房者壓力。對個人而言,與政府按照出資比例獲取各自份額的房屋産權,但能同時享有共有産權房屋的全部使用權。

共有産權有順暢的退出機制。達到一定年限後,保障對象可以通過購買的方式,将政府産權部分購買過來,最終将這套房屋變成自己的産權房屋。如果沒有錢支付,可以繼續保持共有。如果想出售自己的部分産權,根據規定,政府可優先回購,并再次提供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所以,與政府共有産權,不但能夠解決經濟能力相對較差的居民的長期支付能力,也有政府背書,很安全,退出也很方便。但是,與開發商共有,則隻能緩解一時的支付能力不足問題,也不存在退出機制,還存在一定的風險。

共有産權,在“房價将長期上漲”的假設上,一切都沒有問題,購房者會想方設法籌集到剩下的房款;房地産開發商也不慌,購房者沒錢,大不了把房子收回來再買,沒有損失,反而能多賣一些錢。但是,現在這個趨勢已經結束了,除了少數一線城市,其他城市的房價已經很難上漲了,很多地方還會下跌。

而且,購房者買了房子後,價格上漲或維持還好說,履約沒問題。但是,一旦房子價格下降了,購房者就會心生懊悔,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已經成交,但産權共有還是會在心理上産生微妙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業主群中發酵,就會用房屋質量等方面為理由,要求退房,甚至造成群體事件。這對房地産開發商與當地政府來說,風險都更大。 □劉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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