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1條,對婚姻無效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年齡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申請撤銷婚姻?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第1051條,對婚姻無效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年齡。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本條包含了三個信息: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二、如果如實告知了另一方,另一方同意結婚的話,婚姻有效。三、在隐瞞重大疾病實的情況下,另一方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那麼,到底哪些疾病屬于本條中的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列名。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規定了花柳病,精神失常未治愈,麻風病等屬于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些疾病總體主要考慮到具有遺傳性,傳染性,精神疾病。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檢查:嚴重傳染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因此,筆者認為,民法典1051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應當也屬于上述範疇。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是否屬于除斥期間?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9條對民法典第1052條“脅迫婚姻”撤銷權規定了一年内提出,該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排除了民法典第152條5年絕對期限的規定。
但是,解釋一對因重大疾病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否同樣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并無明确規定。參考脅迫婚姻撤銷權的規定,這裡的一年也應屬于除斥期間。也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觀點)
以該事由撤銷婚姻的,隻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法典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财産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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