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樓道堆放雜物引起火災誰負責?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火災多發,消防安全形勢日益嚴峻樓道堆放雜物起火緻人受傷,誰來負責?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如何保障?人民網良法善治大家談欄目與您一起關注基層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和公民安全意識提升等問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在樓道堆放雜物引起火災誰負責?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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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緻年輕鄰居被燒傷,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需賠償受害人633萬餘元。其中,雜物堆放人賠償70%,物業公司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業主在樓道堆雜物起火緻鄰居重傷
王先生是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退休後,他和老伴長期将撿來的廢舊紙殼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内。2020年1月27日晚10時許,王先生堆放在樓道内的雜物燃燒引發火災。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因火災産生了大量濃煙、灼熱氣流,小瑞被熏倒、燒傷。後經醫院診斷,小瑞燒傷全身多處,造成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除頭頸部體表瘢痕。
事發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緻,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000餘萬元。
堆放雜物業主和物業公司需賠償633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在樓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該隐患,導緻在遇火種時發生火災。因無法确認火種的遺留人即具體侵權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應對小瑞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判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小瑞醫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33萬餘元。王先生及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該案中物業公司辯稱對于業主堆放在公共樓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權問題,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糾紛,物業公司也曾對拾荒的業主進行過多次勸說,但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其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隻做到這種程度遠遠不夠。法院認定,導緻小瑞受傷的直接責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種遺留人,但物業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當對王先生及火種遺留人的侵權行為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根據這份判決,除了在小瑞搶救住院期間,王先生已支付的6萬元醫藥費和物業公司已支付的44萬元外,王先生應在判決生效10日内向小瑞賠償合計633萬餘元的各項費用及損失的70%,即443萬餘元,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内對小瑞合計633萬餘元的各項費用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為何業主和物業要擔責賠償?
在認定責任時,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王先生對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王先生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局消防支隊對起火原因認定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因素。因此,綜合評判确定王先生對本次火災事故的後果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
對于物業公司的責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物業公司雖不是直接侵權人,但其作為專職為小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提供維修養護、消防安全防範、綠化養護、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的單位,系受小區全體業主委托對小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履行綜合管理職能,這種管理職能不僅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物業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多部法律法規也有明确規定。根據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
此外,《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也規定,高層民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類似的判例全國不止一起。對此,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向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司法建議書稱,該案件集中反映了當前物業服務行業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亟待整治,切實維護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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