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有沒有問題?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些公司美其名曰幫員工省個稅,讓員工交發票來抵扣,還列出一系列可以提供發票的項目,如交通費、住宿費、快遞費、差旅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培訓費等等,公司覺得自己可以解釋得通能做在賬上的就叫員工提供,殊不知這就是在虛開發票,将與公司生産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的費用列入公司賬上,以達到公司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有沒有問題?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經常在網上看到有些公司美其名曰幫員工省個稅,讓員工交發票來抵扣,還列出一系列可以提供發票的項目,如交通費、住宿費、快遞費、差旅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培訓費等等,公司覺得自己可以解釋得通能做在賬上的就叫員工提供,殊不知這就是在虛開發票,将與公司生産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的費用列入公司賬上,以達到公司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很多員工也不理解,自己的工資不高,在扣除基本費用(5000/月)、專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的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後根本不需要繳納個稅,何來提供發票抵稅一說,但屈于公司的壓力和對個稅政策的不了解,隻好按公司要求辦事,都不知自己是在代公司虛開發票,大家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拒絕公司的不合理要求。
一般情況下,企業員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是包含在應發工資中在計算成本費用時就已經在稅前扣除了,企業隻是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實際發放工資時将個稅扣除後發放給員工,這時公司再以個稅為由讓員工交發票抵稅,是不合理的,不能再在稅前扣除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某員工月薪8000元,假設每月隻有社保公積金扣除項目(每月個人承擔1500元),那每月應交個稅(8000-5000-1500)*3%=45元,扣除社保公積金和個稅後員工實際到手6455元。但公司在做賬的時候就已經将應發工資8000元全額計入了成本費用中,就沒有理由再讓員工提供45元的個稅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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