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産重整、破産和解與破産清算的比較
2、破産三大程序選擇模式
3、破産清算申請流程
二、破産重整
1、破産重整的流程
2、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模式
3、非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模式
4、破産重整的執行
三、破産和解的流程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産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讨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财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财産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産程序。
四、破産清算
1、破産清算的權利人
2、重整程序中宣告債務人破産
3、和解程序中宣告債務人破産
4、破産清算環節具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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