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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曆的認定依據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14 04:18:55

學曆的認定依據?實踐中,謊報學曆不同情況對應何種法律後果?法治網記者邀請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芝凡律師為您細緻解答謊報學曆的法律代價,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學曆的認定依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學曆的認定依據(這些法律代價你需要知道)1

學曆的認定依據

實踐中,謊報學曆不同情況對應何種法律後果?法治網記者邀請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芝凡律師為您細緻解答謊報學曆的法律代價。

【律師解答】

1.求職者謊報學曆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邢律師: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之一。我們不難判斷求職者的學曆謊報行為是一種民事上不誠信行為。

此外,如求職者有學曆造假行為會觸及違法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僞造、販賣僞造的高等院校學曆、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求職者的學曆證僅系通過購買獲得,則涉及治安違法。如果求職者的學曆證件系其本人僞造,則涉嫌構成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輕微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就業競争激烈的背景下,很多企業招聘都設定了學曆門檻,有人為求職“以身犯險”謊報學曆,那以虛假學曆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邢律師:我國勞動合同法在開篇就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該法第八條也明确了“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果應聘人員謊報學曆的行為一經發現,它可能在不同的用工階段觸發不同的法律後果。

在招聘錄用階段,如果謊報行為被發現,則單位可以拒絕與謊報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對勞動者來說,其喪失了本次就業的機會;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薪資沒有給付前即可預防損失。

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如果員工謊報學曆的行為被用人單位發現,則要首先面對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随後明确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學曆“欺詐”是否會導緻勞動合同“全部無效”?一般是通過判斷學曆條件是否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來判斷。區别于婚姻關系、生育情況等與大部分崗位弱關聯性的條件,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認為學曆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如果謊報,一般來說,裁判機構會根據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來确認該勞動合同無效。

關于無效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還需要區分謊報的員工是否事實上付出勞動的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如果員工尚未實際工作,隻是簽署了勞動合同,因該勞動合同依法無效,則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拒絕該員工上崗工作。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該員工已實際上崗并已付出了勞動,那麼即便勞動合同歸于無效,基于勞資雙方所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可以依據此條與謊報的員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3.如果謊報學曆的員工入職工作一段時間以後,企業才發現員工謊報學曆,員工獲得勞動報酬或其他收益是否可以追回?

邢律師:在實踐中,企業會根據不同的學曆來匹配不同的崗位,往往會給高學曆的人員會給出較豐厚的勞動報酬。因此,在企業與已付出勞動的謊報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時,企業通常會因為當事人實際上學曆不符,而向其提出要求其返還高額的勞動報酬。在此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部分勞動報酬,而不是全部的勞動報酬。在司法實踐中,員工返還的往往是高出其本人實際學曆、實際工作能力所對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的數額需要通過公司對同類型員工工資水平的舉證以及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小編有話說】

在此,小編提醒大家,社會信用體系逐步完善,“紙包不住火”,用假冒學曆就業事件一旦曝光,對個人而言後果不可小看,可能影響久遠。就業不易,求職有學曆門檻,為謀求心儀的崗位,求職者應通過正當途徑獲取理想學曆。希望求職者們,以張某此次事件為戒,不要投機取巧、學曆作假。在求職道路上,恪守誠信原則,選擇适合自己的平台,實事求是的提交自己的學曆和簡曆情況,腳踏實地的開展工作。

對于用人單位,建議要規範并完善對應聘人員的教育背景調查工作機制,在招聘員工時應當及時充分盡到學曆核查的責任,避免不必要的争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僞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僞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号碼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關于辦理僞造、販賣僞造的高

等院校學曆、學位證明刑事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僞造、販賣僞造的高等院校學曆、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适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僞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曆、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僞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曆、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

策劃/李波

文案/薛金麗

來源: 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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