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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被人撞了要求貶值賠償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3 11:24:55

新車被人撞了要求貶值賠償?2020年6月1日14時45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富力廣場地下車庫,吳某輝駕駛小型客車行駛出車位時,後座乘客王某熙将車檔位挂到前進擋,導緻車輛快速竄出車位,撞上了停放在客車周邊的三輛車其中受損嚴重的一輛是陳某伶半年多前才買的一輛價值56萬的新車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輝負事故全部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新車被人撞了要求貶值賠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新車被人撞了要求貶值賠償(新車停放時被撞)1

新車被人撞了要求貶值賠償

2020年6月1日14時45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富力廣場地下車庫,吳某輝駕駛小型客車行駛出車位時,後座乘客王某熙将車檔位挂到前進擋,導緻車輛快速竄出車位,撞上了停放在客車周邊的三輛車。其中受損嚴重的一輛是陳某伶半年多前才買的一輛價值56萬的新車。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輝負事故全部責任。

因為這一撞,陳某伶的車車輛左後尾部受損,進行了舉升門殼、左尾燈、後保險杠等配件更換,行李箱蓋、後保險杠等部位噴漆,後圍整形修複等修理,修理費合計52409元,已經保險公司理賠。

然而,車輛即便修好,因為嚴重受損,導緻了架構變形,後圍闆等部位無法恢複原狀。經過鑒定評估,結構受損緻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貶值損失,以2020年6月3日為基準日的車輛貶值損失為69204.36元。

為此,陳某伶将吳某輝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69204.36元、鑒定費1600元。

而吳某輝認為:其不應該承擔車輛貶值的損失。首先,他認為陳某伶的車子受損并不嚴重,通過零配件的全部更換,受損部位已不存在,安全隐患也已全部消除。另外,法律明确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産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四種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機動車貶值損失,故陳某伶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最後,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多起生效判例均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持相同意見即不予支持。因此,陳某伶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嘉賓:代現峰律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方弘:車子行駛在路上難免會被碰擦,甚至是出現嚴重的交通事故。車子受損以後,可能大部分人清楚的是主張車子的維修費。但是,對于車輛嚴重受損,比如說産生的價值貶損。對于這種不是很明顯的、隐性的貶值損失,車主索賠的話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代現峰律師:在交通事故中經常有車輛被撞而進行修理,在賠償的過程中産生很多争議,有的認為應該賠償貶值損失,有的認為不應該賠。關于這個問題,實際上我們把所有的相關法條進行歸納梳理,就能得到一個清楚的結果。

大家都知道最高法專門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一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中對财産損失在第十二條規定了應予支持的條款。但是,我們要知道司法解釋的作用或者效力是什麼?并非完全按照司法解釋,而不考慮其他法律條款對案件适用。

我們在《民法典》中能找到哪些應該賠償,哪些不應該賠償。比如說《民法典》1208條規定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這裡面所說的“本法”就是《民法典》。《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了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通過這兩個條款我們就知道,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實際上我們的财産損失是需要依據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和民法典依據來進行賠償。而财産是按照市場價格或者其他的合理方式進行計算的。因此,當我們的車輛發生了财産損失的時候,我們依據這個條款進行主張是可以的,是沒有問題的。

那麼,回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有4種情況的财産損失是應予支持的,而這裡面恰恰沒有規定車輛貶值損失。那麼,車輛貶值損失沒在裡面規定,是不是就不予支持?我們其實應該理解法律上兩個主要概念,一個是“應當”,一個是”可以”。

所以,司法解釋的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4種情形,這些法定條件應當支持,但并不是說其他的情況就不予支持,不能得出一個相反的結果!即還有一些财産損失是可以支持的,對于有些案件是可以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

方弘:在實際的司法審判當中,法院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确實很少見。但是又确确實實是車主遭遇到的損失。就像本案當中的陳某伶,她的車才買了半年左右的時間,行駛裡程4000公裡,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嚴重受損,而且鑒定機構又認為影響了車輛的使用壽命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到底會不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代現峰律師在具體的案件中,我們通常會要求做評估鑒定。實際上,我們在主張車輛貶值的時候,是要在開庭的過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請要做貶值鑒定。

那麼,當事人及律師在開庭的時候跟法官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們沒辦法判斷應不應該主張貶值損失。在申請鑒定的時候,法官從某種程度上就會給你一個傾向性的意見。在你提出申請,法官會給你是否要做的建議。

這是我們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經驗問題,貶值損失确實非常有争議。為什麼?

2016年3月,最高法也有一個答複,就是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這裡面開頭第一句話很清楚,“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我們如何正确理解這句話的意思?“不具備完全支持”,即在具體案件中,有的還是能支持的。但是,它有個大的背景,比如說你的車輛是舊車,零部件撞了以後換了新零件,還有一個溢價的問題,還有反溢價的問題。

總體來講,法律并沒有說貶值損失不賠,而且貶值損失在民法典的規定上是說财産損失是要賠的或者是可以賠的。

但是,在具體案件中怎麼賠,法律比較複雜。通常情況下,法院一是為了避免大量的案子進來。因為,财産損失不像人身損害必須要通過法院,而财産損失如果更多的都通過法院審理,那從經濟上來講是很不合适的。

有些當事人會問,哪些情況下應該支持貶值損失?我提幾個建議:

一、你的車輛購買時間不長。從目前來看,新車購買半年以内基本都能得到貶值損失賠償,在一年以内我認為是可以争取的。

二、在這個事故中,你是無責任的,沒有任何過錯,而過錯都在對方。

三、車輛的一些主要部件受到損壞了,影響了使用性能,即使用價值受到了影響。

那麼,我認為在符合這三種情況的條件下,是可以在案件中積極主張貶值損失的。

方弘:其實,鑒定費前期可能由原告即受損的一方來承擔。這個案子鑒定費1600塊錢。這也确實需要當事人來衡量是否要申請鑒定。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那麼當事人可以去争取一下。如果你連請求都不提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把這項費用加進來。

代現峰律師:通常,我們當事人在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不要單方做評估。法院不支持的話,評估費用當然就自己擔了。

從現在的審理案件公平的角度來講,通常為了對方不提出異議,通過法院搖号來進行鑒定。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給法官說要申請貶值損失的鑒定,法官同意還是不同意,都有個傾向性。如果法官同意你的申請,獲得貶值損失的可能性就比較大。當然,這種情況并不是絕對的。在和法官溝通好的情況下,法官基本能給你透露出來你要不要做這個鑒定。

這實際上就是鑒定費用由對方承擔還是自己承擔的問題或者鑒定被法律支持的可能性的問題。

方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持貶值損失,但考慮事發時陳某伶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裡程較少,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複原狀,存在安全隐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持陳某伶車輛貶值損失35000元,鑒定費1600元。吳某輝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作出後,吳某輝不服,申請再審。

看來,成功維權的技術含量是非常高的。律師的專業不僅表現在對法律的娴熟運用,還有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以及對法律背後的目的和意義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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