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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00:42:32

問題1:如何暫估成本才是對的?看到公司會計毫無依據的直接就這樣做了一筆分錄?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賬款?

解答:

對于暫估,需要建立在有真實的經濟業務發生的情況下,不是想當然的随便胡亂估計。

一、存貨類的暫估

必須要收到采購的貨物後,企業庫房已經按照企業規定進行驗收後,并辦理了入庫手續,會計人員庫管交來的《入庫單》等憑據進行暫估。

1、入庫

借:存貨

貸:應付賬款

2、生産領用

借:生産成本

貸:存貨

3、商貿企業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存貨

4、餐飲行業

購進鮮活食材,直接被後廚領用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成本

(月末盤存後倒紮成本)

說明:

(1)通過上述分錄可以看出,對于存貨類的暫估,制造行業或商貿企業都是不能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2)如果餐飲行業等服務行業,購進存貨沒有辦理入庫而直接領用的,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二、服務類的暫估

對于企業購買服務類,如果服務已經耗用且簽署用合同等,但是沒有支付款項的,可以暫估。比如企業應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房租費等。

至于借方計入什麼科目,具體看服務是用途來決定,如果是直接用于跟收入相關的,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銷售費用”。

綜上所述,“暫估”不是“亂估”,一定是建立在真實發生的經濟業務基礎上的。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1

問題2:過節費沒有發票怎麼做賬?

解答:

直接用發放表和銀行轉賬記錄做賬。如果是現金發放,需要有員工簽字的發放表或收款憑據。

因為過節費是直接發給員工的,屬于職工薪酬範疇,是不需要發票,因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範圍。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

問題3:如何理解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

解答:

說理論太抽象,還是直接說一個案例吧。

【案例-1】企業對外銷售形成了100萬元的應收賬款,如果客戶倒閉了,發生壞賬損失,這100萬元不能收回,則理論上就可以稅前扣除100萬元。這100萬元,就是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

【案例-2】某資産管理公司從A公司以不附帶追訴權的形式購入了一筆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賬面價值2000萬元,實際購入成本1600萬元。如果資産管理公司後期以1900萬元收回或繼續轉讓應收賬款,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計稅基礎)就是1600萬元,而不是2000萬元;同樣,如果發生了壞賬損失,理論上能夠稅前扣除的最大成本(計稅基礎)也隻能是1600萬元,而不能是2000萬元。

因此,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實際上就是企業發生的成本,是稅務認可的成本。

有人可能會說,你說的不對,明明我企業形成100萬元的成本隻有80萬啊!

您的成本雖然是80萬元,但是在形成應收賬款100萬元的過程中,确認了應稅收入,應稅收入是要交稅的,您交稅後稅務局就認可了。同樣的例子,比如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産,可能也是沒有發票等合法稅前扣除憑證,但是在盤盈後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然後就可以稅前扣除折舊了。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3

問題4:12月份忘記提城建稅,一月份應該做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還是直接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呢?

金額不大十幾塊,主管讓直接借稅金及附加,說省得彙算麻煩,這樣可以嗎?

解答:

這就是會計工作為什麼要有一定實務經驗的原因之一。

主管說的是對的。

我雖然不知道你們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差錯金額隻有幾十塊錢的,實務中真的沒有必要進行追溯調整。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隻有會計差錯金額屬于重大的,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并不是所有的會計差錯都需要追溯調整。所以,金額很小的會計差錯,是不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就可以。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根據準則規定,所有的會計差錯都不需要追溯調整,适用未來适用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科目中,根本就沒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這個會計科目。

對于問題中描述的會計差錯,按照稅法規定,嚴格說也是需要進行追溯扣除的。

但是,實務中正如主管說的一樣,由于金額太小,稅務局根本就懶得來管這事。如果要去調整來調整去,反而人家會覺得太麻煩。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4

問題5:分子公司資金不足,從母公司或總公司調撥款項到分子公司賬戶,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時候怎麼填列?

解答:

一、分公司填報

1、收到資金

分公司在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時候,填列到“三、籌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下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2、歸還資金或支付利息

分公司在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時候,填列到“三、籌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歸還債務支付的資金”。

如果支付利息,則填列到“三、籌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二、總公司或母公司的個體财報

1、借出資金

填列到“二、投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投資支付的現金”。

2、收到資金歸還或利息

收到歸還資金,填列到“二、投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如果收到利息,填列到“二、投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收到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合并報表

由于屬于合并報表範圍的内部交易,上述資金收付雙方的現金流量全部需要沖銷,在合并報表中不需要體現。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5

問題6:總公司無償劃撥給分公司固定資産,辦理了過戶手續,分公司怎麼入賬,入資本公積嗎?依據什麼确認入賬金額?

解答:

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的,也應該是沒有“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科目。

總公司劃撥給分公司資産,所有權權屬沒有發生變化,甚至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是稅法明确規定不需要“視同銷售”的(不同縣市區的,增值稅可能需要視同銷售)。

因此,總公司無償劃撥給分公司的固定資産,不能計入“資本公積”,隻需要計入“内部往來”即可。

至于入賬金額,按照總公司的賬面價值入賬即可。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6

問題7:公司用現金發年終績效獎,要求員工搞增值稅發票等額抵扣,合理不?

解答:

簡單說:做好事遭雷劈!

這事嚴格說,按照稅法規定就是違法的。

公司為了讓員工少交稅,冒着巨大的風險,結果還不能被員工理解!

所以,作為企業老闆和企業财務人員,千萬不要以為您們是在幫助大家做好事,沒有人會理解的,而且還要謹防某一天被人告。

企業或财務人員,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該扣繳的稅還是一分錢不少的扣吧,大家都沒有意見,而且還認為您是規範的。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7

問題8: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個人股東繳個稅嗎?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号 )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個人股東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

财稅小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8

問題9:委托貸款合同能否在稅前扣除實際支付的利息?

解答: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7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确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隻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也就是說,委托貸款中,并不是金融機構出的資金,而是非金融機構(委托人)出的資金,因此貸款利息的支出隻能按照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稅前扣除辦理。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标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雖然通過了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委托人和資金使用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

3.《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标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21号):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①金融企業,為5:1;

②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内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内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12号)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内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内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說明:該條規定,跟從哪裡借款是沒有關系的,包括從金融機構借款也是一樣,實繳資本不足部分利息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也不能扣除。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條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财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委托貸款,雖然經過了金融機構作為中介,但是依然不屬于金融機構貸款,所以仍然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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