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馮子雍
破産制度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可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和産業結構轉型升級。在案件辦理中,破産案件辦理效率如何提高,破産費用支出又是如何降低的?在11月26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就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詢問,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韶華回答了上述問題。
( 圖片來源:河南省人大融媒體中心 )
“在我省營商環境評價中,‘辦理破産’指标持續向好,2020年較2019年提升3.07分、較2018年提升27.29分,但與企業需求和北、上、廣等前沿城市相比,确實還存在一些差距。”王韶華說。
王韶華介紹稱,省高院嚴格落實省高院關于重大複雜案件24個月、普通案件12個月、簡單案件6個月的破産案件内控審限規定,對兩年以上未結案件,采取逐案督導、通報、約談等方式,持續加大清理力度,“同時建立上級法院下沉跟辦重點破産案件制度,指導、督促審理法院依法高效推進案件進程,實施管理人限制分案制度,對在辦長期未結案件較多的管理人,禁止擔任新破産案件的管理人,倒逼管理人提高工作效率。”
在加大财産處置力度方面,省高院一方面指導管理人對企業财産科學管理,通過企業資産整體處置、在建工程繼續建設、允許企業繼續經營等,實現破産财産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認真審查企業資産狀況,通過撤銷不當清償行為、積極行使取回權、追收債權等途徑保障破産财産,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此外,王韶華介紹,省高院還通過鼓勵規範破産重整、采用網絡拍賣渠道處置債務人财産、協調解決制約破産财産處置問題等方法,來提高破産清償率。
“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導緻成本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報酬、政府征稅、審計和專業人員費用、評估費用,其中管理人報酬和政府征稅往往占比較高。”王韶華說,省高院提倡以競争方式選任管理人,用市場化方式調整管理人報酬,加強對管理人選任過程、報酬确定程序、支付方式等環節的監督,降低管理人報酬占比;加強與省稅務局的溝通協作,争取就破産案件中稅收有關問題聯合出台文件,減輕破産程序中的稅費負擔。
來源:大河新聞 編輯:端木繁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