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公司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币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将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内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内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内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内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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