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日常消防評估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商戶對滅火器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存在不少疑惑,今天我就給大家說一說,各種類型的滅火器的使用年限及維修年限和報廢年限在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中都明确寫明的。
一、需要維修的兩種情形:
1、5.3.1 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2、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二、達到報廢标準的兩種情況:
1、5.4.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堿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8 被火燒過。
2、5.4.3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分清楚這四種情況,基本上就能準确的理解,自己家的滅火器是否該維修,還是已經應該淘汰報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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