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那麼,兩者有什麼區别呢?勞動者選擇哪個對自己更好呢?
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别
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1、如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随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系;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可分為兩種情況: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辭職的時候:選擇自離好,還是辭職好?
辭職最大的擔心就是辭職後的工資結算問題,一般企業單位都是不定天數的工資壓到次月發放,辭職者擔心的就是這筆工資的發放。一般來說,正常情況下沒有單位會為辭職員工不足一個月的工資問題産生矛盾,進而訴求于法律。自離就是自行離職,屬于勞動者的單方行為,有點“無組織、無紀律”沒能按照規矩辦事,辭職就是按照勞動法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辦理,屬于合法合理規的辭職,在辭職中涉及到的諸如工資、辭職證明等都有明确的做法,因為走的是正常渠道,做的事情是規範的。自行離職有點授人以柄的感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理由來扣發勞動者的工資。自行離職看起來很光棍,但是有隐患,潇灑地一甩頭就走出了公司大門,然而身後還是有事的,工資怎麼辦?這就是自行離職的隐患一種。辭職的時候會有一個工資結算的問題,除非在工資上無牽無挂的可以潇灑地走。正常的辭職會有一個工作交接,而且正常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也要有時間來緩沖,畢竟你走了崗位缺人是事實,需要時間才能夠招到人來填補空缺。常規的工資發放都是次月發上月的,有一種工資被壓的現象,所以在正常辭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如期支付,否則出現責任和後果是用人單位的。但如果是自行離職的就會成為過錯方,用人單位是有理由依據合同或者相關的規章制度來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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