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
1.必須按時送适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适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權利:
1.獲酬請求權。
2.辭任權或拒任權。監護人由于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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