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人人有責,一時的疏忽大意,可能就會釀成大禍。去年,防城港市一名男子在清理焚燒垃圾時,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燒毀各種樹木1萬多株,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前兩天,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涉嫌失火罪的刑事案件。
現年48歲的黃某是廣西南甯市人,2017年2月到防城港市一家木材加工廠自營工業用油。2017年5月7日下午兩點左右,他在防城港市江山鎮一家木材加工廠焚燒清理垃圾,不慎引發了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7.05公頃,受害松樹、桉樹等林木合計200立方米16870株。
公訴人
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賠償受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因過失引發森林火災,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他事後自動投案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法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 黃某
因為我也不是故意的,所以希望盡量給我減刑。
案件将擇日進行宣判。
記者:羅廣勳 淩北峰 招子文 禤立平
編輯:秋霞 圓圓(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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