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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礦山環保管理清單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00:52:33

露天礦山環保管理清單?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衆、大家動手、保護環境”的環保工作方針,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破壞,改善礦業公司生産生活環境,進一步規範礦業公司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露天礦山環保管理清單?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露天礦山環保管理清單(非煤礦山環境保護管理制度)1

露天礦山環保管理清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衆、大家動手、保護環境”的環保工作方針,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破壞,改善礦業公司生産生活環境,進一步規範礦業公司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涉及環保建設項目管理、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工業廢棄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護管理以及污染事故管理等幾個方面。

第三條 本制度适用于桦甸礦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和部室。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xxx 礦業公司總體環境保護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本單位環保工作的管理、監察和檢測等。

2、負責建立健全礦業公司環保組織機構,落實具體責任人,并抓好各種環保經費的保障工作。

3、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4、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環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 “三廢”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進行研究和審查工作,并抓好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6、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内部環境監測,做好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台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負責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并抓好環保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 礦業公司相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環境保護職責

1.安全環保部職責

1.1負責貫徹執行上級環保方針、政策、規定及法律法規,監督公司所屬各單位、部室執行情況。

1.2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礦業公司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1.3負責制定礦業公司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并抓好組織落實。

1.4負責參加新、改、擴建工程和大、中修項目中環境保護設計和技術措施方案的審查、施工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嚴格把好“三同時”關。

1.5負責組織和參加老污染源治理,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對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出現污染事故等情況,有權責令進行整改,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1.6負責抓好礦業公司環境監測站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環境監測。

1.7負責參與礦業公司清潔生産、節能減排計劃制定和方案實施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1.8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培訓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1.9負責環境保護統計、檔案管理,及時準确填報環境保護各類報表。

1.10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研和學術交流,對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勵建議。積極推廣應用環境保護先進技術和經驗。

2.綜合部職責

2.1負責及時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做出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決定、指示和有關信息

2.2負責協調督促各單位、部門盡快落實有關環保工作的請示和報告。

2.3負責将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各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内容,按編制配備環境保護管理幹部,并滿足工作要求。

2.4負責将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把有關環境保護的指标完成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制考核内容。

2.5負責将環保管理知識列入企業培訓計劃,并抓好相關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2.6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黨和國家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

2.7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保專項宣傳活動的策劃與組織實施。

3.生産技術部職責

3.1編制企業的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程計劃時,要包括環境保護内容,并保證實施所需資金及其它條件。

3.2負責做好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工程建設,做好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的設計與施工監理工作,并組織驗收,确保施工質量。

3.3負責在新、改、擴建工程中,堅持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項目工程的可研、實施、驗收期間必須有主管環境保護的部門人員參加,并且必須控制新污染源的産生。

3.4對新、改、擴建和大修理工程的設計,要采用少(無)污染的新工藝、新設備,并有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要選用節能、處理效果好、性能穩定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并對處理後達到的保證值有明确的指标。

3.5負責在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設計時,應包括環境保護内容,組織環境保護技術難題攻關,參加污染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3.6負責把環境保護設備納入生産設備管理中,環境保護設備必須和生産設備同時維護、同時檢修、同時運行。

3.7負責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将環保設備管理納入設備管理考核中。

4.财務部職責

4.1負責按國家政策及時撥付環境保護方面的各項資金,并抓好專項資金管理,嚴格實行财務監督。

4.2負責做好企業應繳納排污費的資金計劃,并及時撥付核算後的排污費。

5.各基層單位及相關管理人員職責

5.1負責貫徹執行礦業公司環境保護各項規章制度,并接受礦業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與檢查。

5.2負責本單位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及維護檢修,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率和完好率。

5.3負責組織對本單位員工進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并按要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環境保護活動。

5.4負責參加或組織本單位污染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5.5負責完成公司交辦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

第六條 礦業公司新、改、擴建項目要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中的要求進行環境評價和申辦相關手續。

第七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産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定後上報。

第九條 凡列入計劃的環境保護工程,必須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保證工程按計劃完工。

第十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周圍的施工環境,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振動等污染和危害。項目竣工後,有關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修整和恢複在基建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十一條 建成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有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參加,按規定進行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有排放污染的或環境保護設施沒有建成的,不與驗收,對強行投入生産或使用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環保設施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效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生産設施同步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投入運行後,運行單位應保證設施無故障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标。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持證上崗、崗位責任、操作規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運行記錄台帳、監測報告、運行信息公開等制度。

第十四條 設施出現故障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内完成維修或更換。因不可抗拒原因,設施必須停止運行時,應當事先報告礦業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說明停止運行的原因、時段、相關污染預防措施等情況,并得到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因設施運行不正常發生污染事故時,要立即向礦業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消除環境污染,确保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xxx 公司對下列行為的責任單位處以200-2000元罰款,對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限期完成環保設施維修或更換,逾期未完成的。

2、設施處理效率低于額定處理率的。

3、遲報、漏報、瞞報環境污染事故的。

4、擅自拆除或閑置環保處理設施的。

5、責任不清、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造成環保設施運行率低,而發生污染事故的。

6、環境保護設備、設施的運行率和完好率達不到98%以上的。

7、環境保護設施跑、冒、滴、漏嚴重的。

8、不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記錄的。

第十七條 對環境保護處理設施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在設備管理或檢修中有特殊貢獻者或是技術革新上有所創造者,處理環保設施事故、搶救有功者,公司将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大氣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八條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需要排放的應淨化處理,不能超過規定的排放标準。

第十九條 在人口集中區存放煤炭、煤灰、煤渣、石灰、水泥、尾礦沙等易燃、揚塵的物質,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區焚燒瀝青、橡膠、塑料、皮革等産生有毒有害煙塵的物質,特殊情況确需焚燒的,須經礦業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密閉方式集中焚燒。

第二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及煙塵的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實現達标排放。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傾斜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廢渣及其它廢物。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液、酸液、劇毒廢液和含病原體的污水。

第二十四條 向水體排放的工業廢水、城市污水,必須經過淨化處理,不能超過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标準。

第七章 噪聲、危險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防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産生噪聲污染和進行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确需作業的需報礦業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各種機械通風設備都要采取消音消振措施,所産生的噪聲、振動必須符合規定的标準。

第二十七條 嚴禁将有毒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廢物排放。生産工藝過程中産生的廢渣,應盡量綜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按指定地點堆存,尾礦、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要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

第二十八條 凡貯存、使用有毒有害化學藥品時要必須按照規定嚴加管理,加強控制,做好藥品的采購、使用、貯存等有關重量、數量、有效期限等數據記錄,需廢棄處理的藥品應在有效期失效或廢棄前15日,向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批。

第二十九條 因生産需要設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部門,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礦業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登記證等手續。

第三十條 設計、使用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部門,應當在安裝後投入使用前配合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由具有資質的環境評價單位依法對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能投産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在放射裝置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落實責任,細化放射裝置管理制度、檢查考核制度、運行操作記錄、交接記錄、放射裝置包保制度等,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三條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洩漏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相關條款的單位各個人,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整改,可處單位200元-1000元,個人100元-500元的罰金,如不聽勸告,繼續違規的單位及個人,公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将上報礦業公司,給予單位相關領導及個人行政處分。

第八章 環境監測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委托桦甸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公司在生産過程中排放的各種污染物進行監測、分析、研究,按時限提出監測報告,為評價公司環境質量、制定各項環境治理措施、加強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十六條 監測内容及周期

1、大氣環境監測,每年進行一次。

2、鍋爐煙氣監測,冬季取暖期間進行一次。

3、廢水監測,每季度行一次。

4、噪聲監測,每年普查一次。

5、粉塵監測,每年進行一次。

6、輻射監測,每月進行一次。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故劃分

1、環境污染事故是指排放污染物超标,危害人體健康和破壞生态環境,對環境造成危害,引起廠群沖突且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上的事件。

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指排放污染物嚴重超标,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社會安定受到影響,人群發生中毒症狀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八條 “三廢”排放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減少和杜絕各類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加強環保設施的管理和考核,不斷采取新工藝和新設備,減少各類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九條 由于工作失職,不負責任,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沒采取任何有效的防範措施擅自拆除和停止運行環保設施,以及由于各種污染物和廢棄物随意堆放、棄置、傾倒,不采取任何措施引起環境污染事故,公司将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考核和經濟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若與國家和xxxx公司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xxxx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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