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為員工在異地繳納社保?(原标題:社保異地繳納選對方式很重要),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如何為員工在異地繳納社保?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原标題:社保異地繳納選對方式很重要)
企業為了公司業務發展及提高工作效率,會将員工派駐外地辦公,或是在異地開展業務。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公司隻能是具體的用人單位,且企業必須為員工在公司注冊所在地繳納社保,因此就出現了員工在異地工作社保怎麼繳納這個問題?此次投訴人王明水與企業之間的主要矛盾也與此有關。
如果發生此類情形,應該如何依法操作?
方案一是,在派駐地設立子公司等,通過派駐地的子公司用人,并進行社保繳納。相較于幾種途徑,該種模式最為合規,對員工而言也是最方便的。适合于公司在派駐地需要長期的開展業務。但此種方法涉及注冊資本繳納、稅務等額外開支。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勞務派遣來解決難題。即通過與派駐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保。這種方式合法,不存在法律風險,員工也可以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權益。企業隻需要負擔員工的工資成本等及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成本較低。然而,随着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實施,在具體的人員控制和崗位設置有一定的限制,可使用的範圍十分有限。此外,此種方式用工,員工容易缺乏歸屬感,如若公司短期派遣,此種方式可行,若是長期則需要仔細衡量。
值得提醒的是,過去,為衆企業熱衷的委托派駐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員工代繳社保的方式,随着社保法的愈加規範,事實上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雖然,企業隻需要交納一部分服務費,就能讓員工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權益,擁有一定的市場,但此種方案仍不應提倡。最後,不論是通過何種方式,解決異地員工的社保繳納的問題,公司因為懼怕麻煩,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總是不對的。即便員工自己表示願意放棄權益,一旦引起勞動糾紛,公司仍可能承擔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來源:勞動報 作者:李轶捷)
南方工報-“工人在線”責編:蔡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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