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不屬于遺産怎麼處理?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撫恤金不屬于遺産怎麼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
2017年9月,案外人張某向原告李三立據借款10萬元。張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9年4月30日登記離婚。2020年4月,張某死亡,生前未立遺囑。當年5月,張某之父張某甲、張某之母沈某向張某生前所在單位出具同意書,同意将張某死亡後單位的補助、喪葬、子女撫養費等一切經費全部轉給陳某,作為孫子張某乙的生活、學習補貼。後該單位向陳某賬戶支付一次性撫恤金8萬元、2019年度績效工資3.0675萬元。另外,張某乙放棄繼承遺産。現原告李三訴請張某甲、沈某、陳某、張某乙清償借款。
【評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撫恤金可視為遺産的範疇,繼承人繼承後,應當用撫恤金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第二種觀點認為,撫恤金不屬于遺産,繼承人沒有義務和責任用撫恤金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撫恤金其實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也隐含對死者的被扶養人的補償救濟,還帶有一定的精神慰藉的含義。且撫恤金發生在公民死亡後,不屬于個人生前取得财産,應不屬于遺産範疇。
第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确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形式以及舉證責任。本案中,借貸關系雖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但被告陳某未在借條上簽名也未在事後追認、原告亦未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應認定為案外人張某的個人債務。因此,被告陳某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張某乙放棄繼承遺産,張某甲、沈某并未放棄對張某的遺産繼承。故在張某乙放棄繼承後,張某甲、沈某作為遺産繼承人應當在各自的繼承份額内向原告李三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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