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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證據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18:11:19

電子郵件證據認定?一、電子郵件證據的證據種類——電子數據,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電子郵件證據認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電子郵件證據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應如何舉證)1

電子郵件證據認定

一、電子郵件證據的證據種類——電子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關于電子郵件證據的規範性文件

(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數據電文證據若幹問題的解答》

1、對于電子郵件應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上海高院的解答為:

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内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并下載打印成紙質件。

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對于如何判斷電子郵件的真僞,上海高院的解答為:

盡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别,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号、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僞的因素有:

(1)将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注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絡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适用若幹問題的解答》

一、電子證據部分

  1、如何理解“電子證據”?

  答:凡是表現為電子形式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是電子證據。目前常見的電子證據包括計算機軟件、BBS記錄、BLOG記錄、計算機網頁、電子郵件、數碼照片等。

  2、電子證據是否必須同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事實?

  答:經查證屬實,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單獨認定案件事實。

  3、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答: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可以從電子證據是如何形成、如何存儲、如何傳送、如何收集以及電子證據是否完整等方面認定。

5、當事人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對電子郵件内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可以根據前述原則對其真實性進行認定;當事人對接收或者發出電子郵件的事實予以否認的,可以要求主張接收或者發出電子郵件事實的一方繼續提出其他證據予以證明,若主張接收或者發出電子郵件事實的一方确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但是能夠提出調查線索,并提出調查申請的,可以就此進行調查。

(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委托江蘇省律師協會電子商務與信息網絡業務委員會制定的《電子證據的固定采集與展示業務操作指引》

第三節來源于互聯網絡的電子證據—電子郵件信息

第四十六條 電子郵件服務是互聯網應用最為廣泛的服務之一。對電子郵件信息而言,其郵件内容往往證明了一定的法律事實或行為,從此意義上說,電子郵件信息可視為證據中的書證。

第四十七條 對電子郵件信息的固定采集,除郵件内容外,對電子郵件信頭的固定采集也同樣重要。

第四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電子郵件常用信頭字段包括下列内容:電子郵件常用信頭字段表

字段名稱

描 述

字段名稱

描 述

From

信件寫信人

Date

信件創建日期

Sender

信件發信人

Received

信件MTA軌迹

Reply-to

發信回複地址

Return-path

發信人地址

To

信件主收信人

Subject

信件主題

Cc

信件輔收信人(抄送)

Comments

關于信件的其他說明

Bcc

信件的密件抄送收信人

Keywords

信件主題關鍵字

Message-id

信件唯一标識符

Encrypted

加密信息

In-reply-to

信件被回複到

Resent-*

重新分發時創建的字段

References

信件源

Content-length

信件長度

Status

由MUA插入标識是否信件狀态(是否新信件、已閱讀、回複等)

X-*

信件擴展字段,由開發者創建的非标準字段

第四十九條 對電子郵件信息,建議通過公證機關以證據保全公證的形式予以固定采集。

第五十條 電子郵件信息除了保存在電子郵箱使用人的個人電腦終端上,還保存在提供電子郵件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上。

第五十一條 在知悉電子郵箱(Email)地址,但無法掌握電子郵箱使用人計算機的情況下,可通過申請證據調取的方式向審理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并依此要求提供電子郵件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的電子郵件證據。

第五十二條 如電子郵件服務來源于委托人或對方當事人自行設立的網站,需首先查明該網站所存放的物理服務器位置。如該網站的服務器系租用電信服務器或由電信部門托管的服務器,可按第五十一條程序固定采集相關的電子郵件證據。如該網站的服務器系委托人或對方當事人自行保管控制,可通過公證機關或審理人民法院通過證據保全之方式調取相關的電子郵件證據。

第五十三條 作為電子證據固定采集的預備措施,建議律師以恰當地方式提示當事人,在以電子郵件方式與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進行商談時,對接收到的電子郵件直接以郵件回複方式進行。如此,可動态記錄雙方意思表示的完整過程,也有助于确定相對人的真實身份。

三、關于電子郵件證據的理論文章

(一)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曾曉東《電子郵件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本文中,作者認為“實踐中對于可用作電子證據取證、舉證、質證、認證進行指導的具體規則(而不僅僅是原則性的立法條款)和适用規範的需求十分迫切。這其中尤其是認證環節的規則和适用規範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作者僅僅提出了目前電子郵件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即缺乏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具體規則,但并未提出自己的觀點或解決建議。

(二)章建育、曾榮漢《論新民事訴訟法下電子證據的認定》

本文中,作者認為“審判實踐中,經常因為電子證據有瑕疵而沒有被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意味着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須依靠其他證據的輔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不是否定瑕疵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因此不能輕易否決瑕疵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實踐中應綜合分析判斷有瑕疵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如果當事人不認可的,但經過調查,能夠和傳統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法庭也要予以認定;如果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瑕疵電子證據那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對于無法印證待證事實的電子證據,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可以證實的應予以認定。總而言之,通過對全部證據的綜合審核認定,最大可能地接近客觀事實,實現對案件審理的實體正義。”

(三)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周玲玲《“電子證據”概述及其采集與認定》

本文中,作者認為“從理論上講,電子證據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難以察覺的,如果一味強調舉證方必須證明其真實可靠,有時是過于苛求的;因此對電子證據可靠性的認定可以轉向對相關否定因素的排除,如果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軟硬件是可靠的,該系統有防止出錯的監測或稽核手段,而且其運行過程是正常的,那麼該電子證據就己經具備了足夠的可靠性保障,應當推定其真實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證據。

電子證據的證明力認定是電子證據認證的核心,對于電子證據證明力高低的比較,學者們一般認為:(1)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大于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2)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制作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大于為訴訟目的而制作的電子證據;(3)由不利方保存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如ISP服務商、EDI服務中心)保存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最小。(筆者對此不完全贊同,我認為中立方保存的證據最客觀,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都應當受到質疑。)”

(四)廈門海事法院鄧金剛《電子郵件證據的司法認定》

本文中,作者提出了電子郵件證據的四種認定途徑:

認定途徑之一:如原被告雙方都認可郵件及其内容的真實性,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規則,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認郵件的真實性,據此對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認定相關事實。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一般發生于郵件所體現的内容對于雙方的訴訟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

認定途徑之二:通過對電子郵件地址,郵件内容的公證,鑒定以及案件中能夠确定的事實,來認定郵件的真實性。在公證和鑒定均無法作為單一證據認定郵件及其内容真實性時,案件其他證據所能認定的事實,就需要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如果郵件的内容能與案件已經認定的事實或者雙方無異議的事實相印證(印證并非單指内容完全相同,有一定的邏輯聯系或者可以相互得到推斷的也是印證),該内容通常會被認定為真實。

認定途徑之三:通過高度蓋然性原則,即可能性有多大的原則,結合公平原則來認定電子郵件的真實性民事糾紛裁判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公平原則,通俗講,就是如果不認定某些證據、某些事實将可能造成案件的處理結果明顯不公平時,法院應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常識,判斷某些證據或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可能性超過60%(個人觀點),就可以對相關證據和事實進行認定。電子郵件證據的判斷中,無法根據上述途徑進行認定時,可能會嘗試用這一途徑進行認定。當然,法院通常非常謹慎。

認定途徑之四:通過對對方、第三方、網絡服務商的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的方式來确認郵件的真實性。

四、關于電子郵件證據的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 (2014)民申字第2157号

在本案中,最高院認為:“從合同的履行過程看,中齊公司與天友公司就用地規劃方案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了多次的溝通,因天友公司發給中齊公司的規劃紅線圖與合作意向書中所涉的用地規劃方案在用地面積、位置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雙方未能達成一緻。中齊公司為證明上述事實,向法院提供了雙方往來的多份電子郵件作為證據。該證據經第三方公證機構公證,且經當事人的庭審質證,結合天友公司與政府管委會簽訂的《天津歡樂水魔方項目合作協議書》、天友公司與中齊公司簽訂的《歡樂水魔方項目500畝住宅合作意向書》等證據的情況看,中齊公司提供的多份電子郵件證據具有相應的證明力,能夠證明規劃紅線圖與雙方合作意向書中所涉的用地規劃方案在用地面積、位置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并導緻中齊公司與天友公司合作開發案涉土地的目的不能實現。”

(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皖民二終字第00043号

本案判決書載明以下内容:

本院審理期間,因東傑公司對華文公司原審中提交的電子郵件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組織三方當事人對電子郵件進行現場演示。

東傑公司到庭參與演示後提出:1、演示的電子郵件與華文公司在一審中所提交的電子郵件不是同一份證據,也不屬于新證據,不同意質證;2、華文公司不能證明其未篡改電子郵件的内容,往來郵件中的發件人、收件人、發送時間等不符合電子郵件的形式,且在演示過程中未看到附件,内容不完整;3、即使郵件内容真實,也隻能證明東傑公司同意華文公司代理出口液晶顯示屏,不能證明華文公司實際出口的貨物價格。

華文公司稱:演示的電子郵件與原審提交的證據是同一份證據,原審提交的電子郵件是華文公司的工作人員吳長所将其與東傑公司的往來郵件轉發給華文公司的代理人,由代理人轉換格式後以複印件的形式提交給原審法院的,因此産生了原審提交的電子郵件的收、發件人與現場演示的收、發件人不一緻的情形,但其内容是一緻的。華文公司的郵箱是由第三方提供郵箱服務,郵箱服務器由第三方控制,華文公司不存在篡改郵件内容的可能性。

本院經審查認為,東傑公司針對電子郵件所提異議,華文公司已予以解釋。東傑公司雖對電子郵件的形式及内容提出異議,但其并未否認收件人為東傑公司的工作人員,如東傑公司認為電子郵件内容不真實,可向本院提交其收到電子郵件的内容以推翻華文公司所舉電子郵件,因東傑公司未能提交,故本院對華文公司所舉證的電子郵件予以确認。”

(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2)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号

本案判決書載明以下内容:

二審期間,中冠公司向本院提供一組經公證的新證據:2011年2月23、28日、同年3月1、2、30日、同年4日1日、同年5月4日計九份中冠公司與TAP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上述電子郵件的内容證明中冠公司提供給境外客戶的産品存在質量問題,緻境外客戶終止合同的履行,并取消中冠公司剩餘部分訂單的履行。

泰豐公司質證認為,上述九份電子郵件是在泰豐公司向中冠公司交貨後發生的,中冠公司在已經接收泰豐公司的貨物後,并未在與泰豐公司聯系或收貨,且對郵件的發件人、收件人均存異議。同時認為2011年2月23日郵件載明内容為TC1000規格與泰豐公司和中冠公司約定的T800非同一标準。故泰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應采信。

本院認證認為,中冠公司提供的九份電子郵件,其形式上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經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公證,電子郵件内容也反映與本案存在關聯性。關于泰豐公司質證認為郵件中所涉的TC1000标準與泰豐公司和中冠公司約定的T800标準不一緻的問題,上述區别因制式的差别,實為同一标準。故上述九份電子郵件作為本案的證據符合相關法律對證據的規定,本院予以采納。

(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二中民終字第02326号

本案判決書載明以下内容:

二、天元公司提交的證據3公證書,内容為源德公司員工劉俊英向天元公司員工劉靜發送電子郵件,對雙方合作情況進行核對,證明天元公司依據源德公司的采購訂單加工制造産品。源德公司對公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以電子郵件未顯示發件人信箱,且顯示内容為2008年為由,不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一審法院認為,電子郵件未顯示發件人身份,且天元公司未提交其證據佐證證明發件人的身份情況及職業,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确認。(二審維持原判)

(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一中民終字第4722号

本案判決書載明以下内容:

本案庭審過程中,盧琦當庭通過手機操作登陸其QQ郵箱,經核對上述電子郵件顯示内容與盧琦提交的打印件一緻。

對于盧琦提交的上述證據,博瑪公司對手機短信及翻譯件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表示劉××并未在其公司任職,僅系其公司實際投資人之一,137XXXXXXXX是劉××實際使用的手機号;對電子郵件及翻譯件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認可×××系其公司員工劉×的電子郵箱,但表示其公司員工之間的郵箱均可互相使用,不排除包括盧琦在内的其他員工使用劉×的郵箱發送電子郵件,此外劉×僅為其公司普通員工,并非股東。本案庭審過程中,博瑪公司主張雙方間勞動關系至今存續,并未解除。後經該院依法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中調取博瑪公司的工商登記記錄,顯示劉×為博瑪公司的股東及監事。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情況一節。盧琦與博瑪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盧琦主張2014年3月11日博瑪公司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就此提舉了若幹電子郵件等證據且當庭登陸電子郵箱以供核對,其中兩封郵件發件人的郵箱地址經博瑪公司确認為其公司員工劉×的郵箱地址,郵件内容明确顯示系博瑪公司将盧琦辭退。另結合該院依法調取的工商登記記錄中顯示劉×為博瑪公司股東兼監事,可見博瑪公司關于劉×身份的陳述并不屬實。博瑪公司雖另主張不排除盧琦或其他員工通過劉×郵箱擅自發送電子郵件,但未能就此舉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故該院采信盧琦提交的劉×向其發送的兩封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二審維持原判)

五、總結

首先,目前的規範性文件和理論文章對電子郵件證據的讨論更多關注的是電子郵件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如何認定的問題,而極少涉及對于郵件發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如何舉證、認證的問題。

其次,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對于電子郵件本身的真實性的證明,可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數據電文證據若幹問題的解答》中規定的操作方式。即兩個途徑均可證明電子郵件的真實性:當庭演示和公證。目前,當庭演示這一方式已經被很多法院接受(包括北京地區法院),出于訴訟便利和節約成本的考慮,當庭演示應是比事先公證更好的一種證明電子郵件真實性的方式。

第三,無論是當庭演示還是公證,僅能證明郵件的提取和附件的下載過程中并無人為篡改或僞造,但均無法證明電子郵件本身在進行演示或公證之前沒有被人為篡改或僞造。單純從技術上講,篡改甚至僞造電子郵件是完全可以實現的(但對非專業技術人員而言并不容易)。如果要進一步證明電子郵件未被篡改或僞造,則可以選擇專業機構鑒定或由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其後台數據。然而,目前國内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且後台數據同樣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上述方式不僅費時費力,且很難實現。

司法實踐中,一般舉證一方僅需通過演示或公證,證明郵件确實存在以及郵件内容、郵件的收發件人郵箱、郵件附件具有真實性即可,而無需進一步證明郵件未被篡改和僞造。法官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并認定電子郵件的真實性。

最後,對于收發件人的身份的證明,最方便且權威的方式當然是向郵箱服務提供者核實該郵箱注冊時注冊人所提交的身份信息。然而,目前國内絕大部分免費郵箱在注冊時均不實行實名制,因此此種證明方式在目前很難實現,舉證一方應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收發件人的身份。對于匿名郵箱收發件人的身份,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判斷:1、通過郵件内容判斷,如郵件開頭的稱呼和郵件的落款,或者郵件内容中出現的身份證号、駕駛證号等個人信息;2、通過郵件的個人簽名檔判斷;3、通過相關人員名片、對外公開的文件以及雙方事先約定的聯絡人信息等載明的郵箱地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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