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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的理解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0 23:08:28

機關單位的理解?《解詞說法:機關工作詞義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機關單位的理解?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機關單位的理解(一本機關用詞指南)1

機關單位的理解

《解詞說法:機關工作詞義考》

潘波 著

以行政法學理論知識解讀機關實際工作中的常用語詞

實用性與專業性兼備的機關用詞指南

從“日用不知”到“有理有據”的公文理解與寫作進階手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作序推薦:

黨政機關工作中的某些字詞看起來可能不起眼,但直接關系到權力配置、運行和監督,關系到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和救濟,關系到社會公衆的生産生活。機關工作關鍵詞的考證,從表面上看是對有關詞語、概念的分析研究,但仔細讀來,在這些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普法小文章”背後,反映的是行政法基礎性問題,涉及基本理論、組織、行為、程序、監督、救濟等方面。……這些看似微小的語詞、概念中,蘊藏着深厚的大道理、大學問。

對于機關工作中的常用詞語,例如“财政供養人員”“編制”“約談”“非訴行政執行”“許可”“督察”“督查”“征收”“征用”,我們往往隻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有時甚至不知其然,導緻口頭表達時誤用濫用,公文寫作中漏洞百出。如何準确使用這些詞彙成了令機關工作人員頭疼不已而又無法回避的問題。

本書作者正是在自身從事機關工作的過程中發現了這一問題,以行政法學專業理論為基礎,将具體法律條文和現實行政工作結合起來進行考察和解讀,打造出這本專屬于“機關工作”的“詞義考”,為廣大機關工作者提供參考。

機關與機構

機關原意是機械的關鍵部分,也指人的計謀、心機,在中醫學上還指人體骨關節。機構主要指機械内部的構造或者組成部分。長期以來,人們用 “機關”代指公權力組織,形容其地位重要,如“國家機關”在字面上就能反映出其在國家權力運行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律法規中,機關的用法比較常見。近些年來,機構的使用日益頻繁,大有後來居上之勢。

機關一般指掌握公權力的組織,而機構既可以指公權力組織,也可以用于表述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等非公權力組織。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這裡的兩個 “機構”就是不同性質的組織,兩者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再如,《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二條将公共機構界定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此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規定的 “醫療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法》第二條列舉的“智庫機構”、《網絡安全法》第十五條列舉的“研究機構”也都是非公權力組織。這裡筆者主要分析作為公權力組織的 “機關”和 “機構”。

從法律法規和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來看,機關與機構的用法和習慣密切相關,有些是約定俗成的表述用“機關”而不用“機構”的慣例,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上級機關、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等。用“機構”而不用“機關”的慣例,如機構改革、機構編制、内設機構、駐外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原子能機構等。一般來說,“機關”代指本級組織,且指常設性組織,用法相對固定。而“機構”既可指本級組織又可指其内部組織,如内設機構、下屬機構;既可指常設性組織又可指非常設組織,如臨時機構。在使用範圍上,機構的彈性比機關更大一些。

(摘自《解詞說法》第171—172頁)

接管

古代漢語中,“接”有多種含義,其中之一就是承接,如《史記·卷三十·平準書第八》雲: “漢興,接秦之弊。”“管”有掌管、管理之意。《現代漢語詞典》等辭書将“接管”解釋為“接收管理”,這個意思一直都在沿用,如清吳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三回“變幻離奇治家無術 誤交朋友失路堪憐”雲:“隻等呈子進去,即刻傳人收押,一面便好派人接管一切。”再如,《〈艾青詩選〉自序五》寫道:“我在進城後的第一件工作,就是以‘接管人員’的身份‘接管’中央美術學院。”《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中“接管并清理企業财産”的表述也是此意,這是民商法意義上的接管,接管方和被接管方都是民事主體。

黨政機關工作中的“接管”主要有兩個意思。一是與“移交”聯系在一起的普通接收管理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接收原先由其他有關主體建設或管理的項目、任務、設備、設施等。如根據1991年原建設部頒布施行的《房屋接管驗收标準》,接管驗收是指地方政府設置的房屋管理部門接管建設單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對實行産權轉移的原有房屋進行驗收。二是作為行政執法措施,在法律上有特定意義。一般指行政執法機關為預防、避免或者控制風險,維護公共利益,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特定對象采取強制性接收和管理的行為。執法機關通過幹預被接管對象的生産經營活動,防止其資産質量、業務經營、服務水平等進一步惡化。

(摘自《解詞說法》第140—141頁)

《解詞說法:機關工作詞義考》是一本考察機關工作中常見用語之内涵的著作。作者從事中央層面立法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十餘年,在實踐工作中發現了不少值得加強闡釋、深化研究的問題,并以常見的黨政機關日常工作實踐和法律法規條文中的關鍵語詞為主題,從行政法角度進行分析解讀,形成三十餘篇文章,并按照主題分為組織人員、法律政策、行為性質、詞義辨析四個部分,内容涵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設各環節。

作者簡介:

潘波,中國政法大學畢業,法學學士、行政法學碩士和博士。公派耶魯大學、東吳大學訪問學者。曾參與有關領域制度建設、政策研究、專項改革、基層執法工作。業餘在黨報黨刊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普法短文數十篇。

目錄:

壹 組織人員

财政供養人員

公務員

法治思維

編制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事業單位改革

貳 法律政策

立法必要性

行政法總則

行政強制法

法規

産業政策

規劃

叁 行為性質

批示

監管

管制

委托

備案

約談

接管

責令

取締

行政調解

非訴行政執行

肆 詞義辨析

機關與機構

許可與審批

審查與審核

考察與考核

督察與督查

征收與征用

賠償與補償

節假日、紀念日與休息日

附錄

《英雄烈士保護法》的意義

從先賢祠看法國人民對英雄烈士的态度

堅持用制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與王名揚教授走進行政法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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