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汽車三包法規——《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汽車争議處理一直以來是汽車三包規定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你是否曾為汽車三包成“難包”而發愁?
小安将持續選取典型汽車三包案例,和車友們一同分享。
新版《汽車三包規定》的适用範圍
【案情簡介】
消費者購買一輛合資品牌的純電動轎車,2021年12月28日,4S店通知去提車。消費者了解到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對消費者保護更全面,于是在新年後才去提車。使用中,儀表多次提示故障,限制行駛輸出功率。4S店檢查後,更換過兩次行駛驅動電機。近期車輛再次出現相同的故障,消費者要求退車。4S店表示,去年12月已通知消費者提車,因此該車适用舊版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車輛未達到退車條件。
【分析處理意見】
《汽車三包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日期不一緻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二條規定: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因此,2022年1月1日以後交付的車輛适用《汽車三包規定》。
《汽車三包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如果經檢查,車輛行駛驅動電機在更換兩次後,再次出現相同的質量問題,即符合上述退換車條件,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車。
發生追尾事故,是AEB質量有問題嗎?
【案情簡介】
消費者購買了一輛轎車,行駛中發生追尾碰撞事故。消費者認為,車輛有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沒有起到制動作用,不能有效刹車,是嚴重的質量問題。4S店檢查後沒有發現故障,不同意免費維修。雙方意見不一緻。
【分析處理意見】
《汽車三包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在包修期内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内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通常,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通過傳感器的信号感受到車輛與前方障礙物距離過小時,控制單元會讓車輛産生制動,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或避免碰撞。需要注意的是,自動緊急制動系統目前是駕駛輔助系統,不能完全代替駕駛員,消費者可以查看車輛使用說明書中對AEB系統的描述。如果不是質量問題,4S店可以要求消費者或事故責任方支付維修費用。
維修蓄電池要支付費用嗎?
【案情簡介】
消費者購買一輛合資品牌轎車,使用不到兩年。近期車輛車輛經常出現啟動不良的問題,有時候需要兩三次能啟動發動機,有時無法啟動。将車輛拖到4S店,檢查後告知消費者是12V蓄電池的問題,因為蓄電池是易損耗零部件,要自費維修更換并支付拖車費。消費者認為車輛還在三包期内,應免費維修。
【分析處理意見】
兩年前購買的家用汽車産品,适用于2013年實施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國家标準GB/T 29632-2013《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範圍與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内出現産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依照GB/T 29632-2013的規定,蓄電池屬于易損耗零部件。
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車輛漏電等質量原因導緻的蓄電池損壞,超出了廠家在三包憑證上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質量保證期,4S店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修理和拖車的費用。
油底殼是易損耗零部件嗎?
【案情簡介】
消費者購買一輛合資品牌SUV,使用一年多。回店保養時,4S店人員告訴消費者發動機油底殼上放油孔的螺紋損壞,需要更換油底殼和放油螺栓;每次保養更換機油都需要拆裝放油螺栓,所以油底殼屬于易耗品,不在三包範圍内,需要自費更換。消費者不認可。
【分析處理意見】
此車輛适用2013年實施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國家标準GB/T 29632-2013《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範圍與三包憑證》。依照GB/T 29632-2013的規定,保養更換發動機機油時涉及的零部件中,機油濾清器屬于易損耗零部件,發動機的油底殼和放油螺栓不屬于。因此車輛在包修期内,如果不是消費者使用不當引起的損壞,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更換維修。
市場監管總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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