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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築業營改增的納稅文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23:22:45

三,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費應具備的條件

一、增值稅抵扣的關鍵要件:四流(三流)合一

(一)四流合一的具體内涵

“四流合一” 是指:合同流、物流(或勞務流)、資金流和票流的相互統一。具體而言, “四流合一”是指合同中的銷售方、發貨單或運輸單中的發貨人、收款憑證上的收款人、和增值稅發票上的開票人是同一個單位。

實踐中,物流或勞務流中隐含合同流,即有物流(或勞務流)就有合同流,但有合同流未必有物流(或勞務流),因為,存在假合同的情況下,就沒有物流(或勞務流)。因此,“四流合一”實質上是物流(或勞務流)、資金流和票流的相互統一即“三流合一”。

(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涉稅政策分析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分析:某企業采購業務中的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緻抵扣增值稅的合同簽訂技巧分析

(1)案情介紹

甲企業是生産建築材料生産廠家,乙企業是專門從事經銷建築材料的貿易公司,丙企業是建築總承包企業。丙企業向乙企業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建築材料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并公對公轉賬支付11700萬元(含增值稅)給乙企業,乙企業給丙企業開具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額為17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分析:某企業采購業務中的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緻抵扣增值稅的合同簽訂技巧分析

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了長期采購框架協議,協議約定:乙企業采購甲企業的貨物存放在甲企業的倉庫裡,今後,乙企業銷售給客戶(潛在的采購方)的貨物直接由甲企業根據乙企業的發貨指令,直接發往乙企業的客戶。同時協議還約定:甲企業開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企業,乙企業直接開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丙企業。請分析丙企業收到乙企業開具的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額為17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70萬元,應如何簽訂采購合同才沒有稅收風險。

案例分析:某企業采購業務中的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緻抵扣增值稅的合同簽訂技巧分析

(2)涉稅風險分析及規避稅收風險的合同簽訂技巧

根據前面的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緻的法理和稅收風險分析,丙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有合同流、資金流和票流,但是沒有物流,真正發貨方是甲企業而不是乙企業,出現了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緻的現象。具體如下圖所示:

案例分析:某企業采購業務中的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緻抵扣增值稅的合同簽訂技巧分析

根據以上圖所示,丙企業面臨的稅收風險是,丙企業取得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要實現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丙企業與乙企業必須正确簽訂以下采購合同:

第 一,在采購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該條款要特别注明發往采購方(丙企業)貨物的發貨人是銷售方(賣方)乙企業的長期合作的貨源供應商甲企業。

第二,在采購合同中必須特别強調甲企業(發貨方)發貨給丙企業的主要依據;乙企業(貨物銷售方)與甲企業(發貨方)之間的長期采購合作框架協議書。

(五 )資金流與物流、合同流、票流不一緻法理和涉稅分析

第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款在國稅發〔1995〕192号文件第一條第(三)項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條款: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這一條的含義是指當企業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緻,實質上三一緻”的情況,不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是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

第二,在三流不一緻的情況下,符合一定的條件(該條件是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構成債權債務關系),通過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協議(該三方協議的法律實質是“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行為,不是虛開增值稅的行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

第三,在三流不一緻的情況下,符合一定的結算條件(該條件是集團内部各分公司實現統一的資金結算),通過企業集團内部的資金統一結算制度和銷售或采購合同中的資金由集團統一支付結算的約定(該合同約定的法律實質是“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行為,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 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緻的,不是虛開增值稅的行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

第四,在三流不一緻的情況下,符合一定的結算條件(該條件是集團内部實現統一的資金結算),通過企業集團内部的資金統一結算制度和銷售或采購合同中的資金由集團統一支付結算的約定(該合同約定的法律實質是“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行為,不是虛開增值稅的行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

(六)“三流不一緻”的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的合同簽訂技巧

在存在“三流不一緻”的情況下,要實現低扣增值稅進項稅金,往往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進行解決。具體體現兩方面:

(一)在符合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通過簽訂三方委托支付協議或三方委托收款協議,可以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二)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則通過簽訂三方委托支付協議或三方委托收款協議,不可以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案例分析

l 1、案情介紹

l 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鋼材,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4份,發票注明價款15208984.80元,稅額2585527.42元,價稅合計17794512.22元,甲公司據此申報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的貨物(鋼材),主要是乙公司從丙公司購進的。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8552769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貨款9155302.33元。甲公司直接支付給丙公司8552769元,具體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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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築業營改增的納稅文件(建築企業營改增涉稅之四)1

l 請分析,甲公司從乙公司獲得的增值稅進項稅能否抵扣?如果要抵扣應如何簽訂合同?

l 2、涉稅風險分析

l 本案例的實質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支付款項給丙公司,代為乙公司償還丙公司的債務。甲公司支付給丙公司的款項(資金流)與從乙公司獲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票流)的情況,是一種票款不一緻的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号)第一條第三項關于“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緻,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的規定,甲公司從乙公司取得發票、而将購貨款支付給丙公司8552769元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242710.03元不得抵扣。

案例分析

l 3、規避不能抵扣增值稅的合同簽訂技巧及涉稅分析

l 甲、乙、丙三家公司簽訂三方抵債協議:甲公司直接支付丙公司8552769元,代乙公司償還丙公司的債務8552769元,甲公司不再欠乙公司貨款,乙公司隻欠丙公司602533.33元。

l 首先,三方抵款協議是為清償債權債務關系而簽訂的,此項行為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且甲公司整個過程業務真實發生,并未漏稅,增值稅鍊條并未間斷此進項稅額應該予以抵扣。

l 其次,三方轉賬屬于企業正常的債權債務清償方式,實質上最終收款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開具的收款單位是一緻的,三方抵款協議下,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實質上并不違背國稅發〔1995〕192号文件。

l 再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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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内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析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強調了物流、資金流、發票流的“三流合一”,而且第二條取得款項後,加了一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應該是可以理解為企業若有三方協議與第三方收款的憑據,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這說明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39号公告實際已将三方協議也納入了資金流的範圍中。

案例:某房地産企業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緻的涉稅分析

案情介紹:

某房地産企業甲與建築企業乙簽訂總承包合同1000萬元,同時甲指定建築企業乙與其屬于同一法人代表的具有分包資質的建築企業丙簽訂分包合同300萬元,在工程款支付上,該房地産企業甲直接将分包工程款依次支付給丙公司,分包方将發票開具給總包乙公司,總包将發票開具給房地産公司甲,具體如下圖所示:

案例:某房地産企業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緻的涉稅分析

關于建築業營改增的納稅文件(建築企業營改增涉稅之四)2

涉稅分析:

該房地産企業甲收到建築企業乙開具的1000萬元增值發票,隻支付700萬元資金給建築企業乙;房地産企業甲支付300萬元資金給分包方丙,與建築企業丙開具3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乙,出現了資金流、票流、勞物流不統一,和票款不一緻的問題。總包乙和房地産企業甲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案例:某房地産企業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緻的涉稅分析

應對策略:

為了規避票款不一緻和三流不統一導緻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在總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業主、總包和分包必須簽訂“業主指定分包方的三方分包協議”,合同中有三個當事人:業主、總承包方、分包指定方。指定分包協議中必須明确“業主支付”模式(業主是指定分包方工程款的直接支付義務人)具體如下:

案例:某房地産企業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緻的涉稅分析

一、指定分包商應按經總承包商和業主确認的工程量金額,向總承包商開具工程款增值稅專業用發票,總承包商則應向業主單獨開具等額的并标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稱的工程款增值稅專業用發票。

二、業主按總承包商向其開具的發票金額,在扣除照管費或管理費(如約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後,将剩餘款項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商。

三、業主将扣減照管費(如約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支付給總承包商。

二,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費應具備的其他三個條件

(二)增值稅銷項發票上的開票人與增值進項發票上的收票人必須是同一單位

(三)增值稅發票自開票日起180天之内必須到當地稅務部門進行認證。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必須與交易合同相匹配,具體含義分析如下:

二,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費應具備的其他三個條件

合同與票據開具相匹配:如果票據開具與合同不匹配,則要麼開假票,要麼虛開發票。

“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有兩層含義:

一是發票記載标的物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相一緻;

二是發票上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必須與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銷售方和采購方或者勞務提供方和勞務接受方相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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