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注意事項及流程
(1)事故報告的時限與程序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h内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知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對于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建設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再報告國務院;對于一般事故,應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且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h。事故報告程序見圖。
圖5-1 事故報告程序
注:1.一般傷亡事故在24h内逐級上報。
2.重特大傷亡事故在2h内除可逐級上報外,亦可越級上報。
(2)事故報告的内容
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根據建設部3号令的要求,在24h内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逐級上報。重大事故書面報告(初報表)應當包括的内容有: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的初步原因;
⑤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⑥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⑦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樣闆
(3)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設區的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應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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