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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9 00:06:03

新舊法銜接時起訴期限,應當遵照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确定

——某生态園區訴縣人民政府占地行為違法案

案情簡介:

因高鐵建設的需要,涉及到占用山西某村的土地,某生态園區部分土地位于該項目的建設範圍内,涉及到占用。2017年3月,縣人民政府針對該生态園區經營場所的部分土地,向原始的土地承包人下發了占地通知。2018年11月生态園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占地行為違法。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作出裁定書駁回了生态園的起訴,其理由一為,占地通知是針對承包人個人所作出的,與生态園區無利害關系,原告主體不适格;其二為、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生效之後,将未告知訴權的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規定為1年,占地通知系2017年3月份作出,生态園區2018年11月份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收到一審法院的裁定書之後,我們代理律師以一審人民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适用錯誤為由,起草了上訴狀,生态園提起上訴。該案所涉的土地是生态園區實際經營使用;關于起訴期限的問題,因案涉行為發生之時,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生效,當事人的起訴期限應當适用行為作出之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解釋)2年的規定;且從法律原則上,應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也應當按照2年的期限計算生态園區的起訴期限。

法院審理: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我們代理人的意見,作出行政裁定書,撤銷了中院的一審裁定,将本案發回中院繼續審理。

律師說法:

第一、行政訴訟的适格當事人,除了行政相對人之外,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雖然縣政府的占地通知是向承包人所作出的,但是該土地承包人取得之後,通過出資入股的形式已經成立了公司,涉案土地作為公司的經營資産及場所使用,占地通知中所占的土地實際上是生态園區的土地,占地行為與生态園區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之規定,生态園區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此外,至于縣政府将占地通知發送給承包人,是事實認定錯誤的問題,不能剝奪實際權利人生态園區的救濟權。

第二、涉及新舊法銜接的時候,法律适用如果沒有明确的規定,應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适用。《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除非溯及既往有利于當事人。本案中,按照新的司法解釋用1年的起訴期限,顯然是新的司法解釋溯及了既往,且溯及既往不利于當事人,所以不應該适用該解釋1年的起訴期限,而應該适用之前的《執行解釋》2年的期限。

對于未告知訴權的行政行為,根據《執行解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起訴期限為2年;但是,根據2018年2月8日生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8)1号既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對于未告知訴權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變成了一年。那麼,在此情況下,(1)如果行為發生在新的司法解釋之前,且在新的司法解釋生效之前2年的期限已經屆滿,那麼起訴期限的法律适用是明确的;(2)如果行為發生在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實施之後,起訴期限的法律适用也是明确的。(3)如果行為發生在是新的司法解釋之前,但是提起訴訟之時尚未超過1年,這樣在起訴期限的認定上,也不會有争議;(4)但是,對于行為發生在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提起訴訟是在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實施之後,且已經超過了1年但未超過《執行解釋》2年的,在實踐中會經常發生争議,新的司法解釋中并未明确此類情況的适用,導緻行政機關以及法院在起訴期限上直接将相對人關在門外,影響了實際的維權。

律師提示:

新的司法解釋已經生效實施一年多了,從2018年2月8日之後發生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告知訴權的,按照六個月計算起訴期限;未告知訴權的按照一年計算起訴期限。關于起訴期限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特别規定(比如《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作出賠償決定之後不滿意,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起訴期限為決定作出之日或者期限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旦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應當及時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将不再受理;受理的也會駁回起訴,實體權益将無法得到保障。


起訴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什麼(起訴期限的确定應當遵守不溯及既往及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确定)1


起訴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什麼(起訴期限的确定應當遵守不溯及既往及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确定)2


起訴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什麼(起訴期限的确定應當遵守不溯及既往及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确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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