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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屋頂計入建築面積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02:04:10

平屋頂計入建築面積嗎?被告賀某某與被告李某芳系夫妻關系因原告與被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賀某某将其開發的房屋抵頂所欠原告100萬元給原告趙某某該十套房屋登記在被告賀某某名下,案涉203-3、203-4、108号三套房屋至今未與原告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平屋頂計入建築面積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平屋頂計入建築面積嗎(同樣為抵頂的房屋)1

平屋頂計入建築面積嗎

被告賀某某與被告李某芳系夫妻關系。因原告與被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賀某某将其開發的房屋抵頂所欠原告100萬元給原告趙某某。該十套房屋登記在被告賀某某名下,案涉203-3、203-4、108号三套房屋至今未與原告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

2012年9月,被告賀某某、李某芳用上述房屋中的203-4、203-5号房屋抵押向被告達利公司借款50萬元。因賀某某、李某芳未履行還款義務,達利公司将其二人訴至法院。因賀某某、李某芳未按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履行還款義務,達利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查封了案涉三套房屋,原告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二審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提出的異議,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争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趙某某是否享有對案涉房屋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标的是案外人是否有權請求排除對執行标的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而這一訴訟标的的基礎是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誰對執行标的享有實體權利。因此,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範圍應當為“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标的轉移交付的實體權利”。

本案中,原告趙某某在被告賀某某将案涉三套房屋抵頂欠款後并沒有辦理相關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故其未實際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權,但其對賀某某的工程款債權享有物權期待權。關于原告趙某某是否對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權期待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複》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産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一不動産所涉及的抵押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一般不動産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和消費者物權期待權,應當按照消費者物權期待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一般不動産買受人的優先順序予以保護。

原告與被告賀某某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因欠原告工程款,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将案涉房屋抵頂所欠工程款給原告,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案涉房屋在抵押給被告達利公司前和法院查封前已交付給原告,原告已實際占有,該抵債協議成立并生效。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一般債權,原告對案涉房屋具有合法的物權期待權及優先權,即對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原告要求停止對案涉房屋強制執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權屬确認為原告所有并過戶到原告名下的訴訟請求,因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原告的該項請求不應在本案中予以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一審法院判決:不得執行房屋。後被告即申請執行人達利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因賀某某欠付趙某某工程款,其将案涉房屋在2006年5月既已抵債給趙某某,趙某某并已占有使用并出租了案涉房屋,實現了其工程款債權。而賀某某将案涉房屋抵押給達利公司是在2012年9月,是在賀某某将案涉房屋抵債給趙某某之後。盡管趙某某沒有及時辦理案涉房屋的産權證照,但其并非案涉房屋的買受人,與《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買受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不符,故本案不适用該條款,不能以趙某某是否辦理了案涉房屋的産權證來衡量其訴訟主張是否成立。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複》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産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趙某某在案涉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資金等,其并通過施工行為将其投入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物化在案涉工程中,故而從保護實際投資人投入的角度考慮,其已經實現完畢的工程款債權應優于一般的抵押權;且趙某某對案涉房屋權利的取得先于達利公司抵押權的設置,故達利公司不能以其抵押權對抗趙某某已經取得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訴求确定法律關系,并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裁判規則等進行裁判,在适用法律上并不以當事人必須提及某一方面的法律為前提。故被告認為原告在一審中沒有提及優先權的問題而一審法院主動援引該方面的法律予以裁判不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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