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同學小黃(化名)不願意填報與自己相同的大學,小曾(化名)還是一意孤行,私自将小黃的志願篡改成自己的學校,并把其他相應的志願删除。最終,高考425分的小黃,被分配到投檔線為160分的院校,即小曾所在大學。事發數周後,小曾主動向警方投案。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此案不起訴決定書。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小曾不起訴。
據不起訴決定書,小曾為2001年生人,專科畢業,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于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1年12月27日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
經檢察院院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小曾通過高考就讀于常州某學院,同年,其同學小黃選擇複讀。2019年6月,小黃第二次參加高考。高考結束後,兩人約好同在浙江杭州一公司打暑假工,住同一宿舍。
高考成績出來後,小黃考了425分,離江西二本線差了20分。8月1日淩晨,小黃登陸江西省2019年高考志願填報系統,将專科投檔分較高的無錫某學院填報為第一志願。後小曾得知小黃不願填報自己就讀的常州某學院,并且已填報其他院校。
8月2日晚21時許,小曾趁小黃上晚班,從其行李箱中翻出高考志願填報密碼卡,登錄系統後将其第一志願篡改成常州某學院(小曾就讀院校),并将相應的其他志願删除,以确保小黃能夠被常州某學院錄取。
最終,高考分數425的小黃錯失無錫某學院(投檔分為417分),被投檔分較低的常州某學院(投檔分160分)錄取,對其造成嚴重影響。
案發後,2019年8月27日,小曾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表示認罪認罰。投案當日,小黃與其達成協議,小曾對其進行賠償,後者對其行為表示諒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第二款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都縣檢察院認為,小曾确已實施了前述法條規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輕微,是初犯、偶犯,社會危險性較小,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減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小曾不起訴。
轉自:九派新聞
來源: 極光新聞 東北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