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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在24%換算為日利率多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0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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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關于年利率轉化日利率的問題,是除以360還是365,這個問題筆者相信不止使涉及糾紛的當事人感到困惑,就連一些專業的律師朋友也會有不明之處,本文旨在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以及相關判例的驗證,探讨年利率轉化日利率的計算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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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規的規定

首先,我國立法上對此問題并沒有明确的規定,相關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解釋》)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計結息通知》)

《計結息通知》第三條規定:“ (一)人民币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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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規分析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對于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法律允許當事人合意約定,這個合意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利率或月利率的标準,還當然包括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即年利率轉化日利率的标準,當事人既可以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也可以可以約定日利率(‰)=年利率(%)÷365,法律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現實層面上當事人往往會對年利率或月利率的标準作出約定,而對于年利率轉化日利率的方法未作約定。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該轉化方法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這種情況下,合同條款一般不會涉及年化利率轉化的問題,此時就應當着重考慮交易習慣。

一觀點對上述法律适用路徑表示質疑,認為對于年利率與日利率的轉化問題直接适用《計結息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日利率(‰)=年利率(%)÷360。但筆者注意到《計結息通知》為中國人民銀行所頒布的部門規章,适用的對象為金融機構的存款計、結息規定,該規定并不能當然地适用于民事關系中非金融機構主體間利率的計算,秉着審慎的法律适用規則,筆者認為對于年化利率的轉化問題上,首先需要适用雙方的約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如若在交易習慣的探尋中,正好與《計結息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契合,則可以适用此規定的年化利率轉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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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判例分析

從相關判例的整合中,法院在涉及當事人明确約定年化率與日利率的轉化方法時,法院都予以認可。在當事人未約定該轉化方法時大部分法院采取的是日利率(‰)=年利率(%)÷360,但基本都未明确采取該轉化方法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李占江、朱麗敏與貝洪峰、沈陽東昊地産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審法院認為

2.案涉借款合同本息數額如何确定。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從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0月19日(利率調整前一日)共308天,利率标準為5.76%,利息數額應為7884800元(4000萬元×5.76%÷360×308天×4=7884800元);

此案例裁判的焦點問題雖是如何正确解釋合同條款的争議約定,但從一審法院的利息計算方法中可以看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采取的是日利率(‰)=年利率(%)÷360,當事人上訴後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維持,側面上也可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此年化利率的轉換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普通判例——劉耀輝、西安特力亞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訴人李佩玲與上訴人貴州紫雲卓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朱長庚、姚亮平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申請人山東盛海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煙台智庫典當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譚維、李瑞文借款合同糾紛案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普通判例中,借貸關系中雙方當事人都未約定年利率或月利率轉化日利率的方式,而判決内容中也并未直接說明年利率與日利率的轉化問題,但在判決中利息計算部分都采取的是日利率(‰)=年利率(%)÷360。

最高人民法院普通判例——安徽劉莊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二)關于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金額。……2.關于日利率标準。首先,從劉莊公司與新集公司在股權轉讓前借款本金50400萬元的2012年借款利率計算标準反映,雙方按季計息,且計息标準為日利率是年利率/360。其次,2014年6月12日《還款協議》關于2013年未付利息為29761364.99元的約定,亦反映延續了上述計息标準和方式。第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号)規定的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亦是明确日利率為年利率/360。故中集公司主張按照日利率為年利率/360标準計算期間借款利息,該院予以采信

此判決明确回答此年利率與日利率的轉化問題,從上述法院認為部分表明,法院采取日利率(‰)=年利率(%)÷360的标準的參考因素為:1.當事人認可的涉及利息計算協議或表格,該文件能反映出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利率計算标準;2.是否與《計結息通知》的規定一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普通判例——黃衛洪、李仁君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已還利息,按照月利率3%(日利率可折算為1‰)标準予以核算,超過部分應抵扣借款本金。”

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上訴人黃衛洪與被上訴人李仁君雙方之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二審争議焦點為借款利息如何計算。上訴人黃衛洪對一審判決中關于利息的計算方式提出異議,經核,一審判決利息計算方式确有不當,且所計利息超出年利率36%的上限,本院予以糾正。在本案中,計算利息時應以本金乘以日利率再乘以計息天數,而日利率應是年利率除以365天(閏年按照366天)認定計息天數應按照實際借款天數進行認定

筆者認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糾正的理由錯誤,一審法院以月利率3%/30得出日利率1‰,說明一審法院在年利率與日利率的轉化上采用日利率(‰)=年利率(%)÷360,那麼反過來,在計算此日利率下的利息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年利率上限時,也應适用該公式,其年利率=1‰×360=36%,必然未超出年利率36%的上限,何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計算日利率時采用的360的基數,而反過來計算年利率時采用365的基數,自相矛盾,這樣的糾正理由讓筆者難以理解。如果深圳市中院糾正理由為一審法院關于年利率轉化日利率的問題上事實認定錯誤,因為雙方當事人未就年利率與日利率轉化的問題上達成一緻,法院認為可按照借款實際發生的日期計算日利率,即日利率應是年利率除以365天(閏年按照366天)認定,計息天數應按照實際借款天數進行認定。盡管這樣的理由完全忽視了司法效率這個因素,但至少有一定程度上的道理。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普通判例——李道民、張雪海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币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日利率(‰)=年利率(%)÷360”,故計算日利率應以360天為準,一審法院按照365天計算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按照360天計算七筆借款截止到2016年5月19日應付利息為514848元,本息共計1078848元,仍未超出張雪海、杜延玲已支付利息及兩套房産折抵的價款共計1087184元。

此判決中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計結息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此情形能否直接适用該規定,筆者持否定态度,若在法律尋找适用依據的過程中,通過争議條款的解釋方法,采用交易習慣的方法适用《計結息通知》第三條,筆者認為是符合适用法律的審慎态度的。

年利率在24%換算為日利率多少(年利率換算日利率是除以360還是365)3

五、總結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在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或根據相關文件推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本着司法效率的考量,法院适用的标準是日利率(‰)=年利率(%)÷360,但當雙方當事人對此有異議時,法院首先考量當事人的約定,在無相關約定時,則适用雙方認可的協議或文件反映出的轉化标準。上述條件都不成就時,多數法院會直接适用《計結息通知》,采用日利率(‰)=年利率(%)÷360的标準,因為年利率轉化标準尚未在立法中予以确定,仍存在少數法院采用日利率(‰)=年利率(%)÷365的标準。

注:本文探讨的當事人範圍排除一方為金融機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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