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宇 北京尚權(合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安徽大學法律碩士
民衆素有“衆人拾柴火焰高”的觀念,因此實踐中出現大量的聚衆上訪行為,甚至出現“職業上訪人“。上訪本是民衆表達訴求的合理方式,但一旦行為突破法律邊界,或受到教唆和挑撥,就可能構成違法犯罪,影響民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引起社會動蕩。因此,為保障正常的信訪活動,防止違法犯罪,《刑法》第290條第一款規定了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條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緻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由于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和民衆以集會行為表達合理訴求息息相關,因此,為避免出現不當的認定犯罪,限縮民衆的合法權利,在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中,除了要求有達到“情節嚴重”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外,還要求有着“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的結果,從行為的嚴重性和結果的嚴重性兩個方面設定入罪門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罪雖然是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的形式進行規定,但是在本罪的結果要件中,“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和“造成嚴重損失”是雙重要求,即“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要同時滿足。
但截至目前,最高司法機關并沒有就本罪名的“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失”進行明确解釋,司法實踐中的認定依據是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難以把握認定标準。因此,筆者抽取了河南省2018年至今的上訪型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一審判決書,共計32份判決書,并經過篩選,最終得到23份有效判決書,通過實證分析,就本罪的“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失”認定方式進行簡要梳理。
一、“情節嚴重”的認定
“情節嚴重”是我國刑法中常見的評價犯罪行為嚴重性的要素之一,由于罪名的不同,在不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标準不一,例如财産犯罪中将金額高低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主要标準。在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具體行為中,基本的犯罪構造是“聚衆 擾亂社會秩序”的複合行為。依據文理解釋,此處的“情節嚴重”規定在該行為規定之後,而非在整個罪名的規定末尾,顯然此處的情節嚴重,是對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入罪要求。結合刑法在其他罪名中對情節嚴重的規定,認定情節嚴重主要是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進行認定,主觀方面包括了動機、目的和故意。依據《河南省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中,第4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全面客觀收集、及時固定違法犯罪證據。既要收集實施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動機、目的等證據”。在判決書中,也多處強調被告人基于哪種動機進行聚衆上訪。可見,在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動機和目的是考慮主觀方面情節嚴重的重要因素,依據表1(判決書中基礎動機、目的的統計),大部分民衆的聚衆上訪都是基于為了獲取某種經濟利益,其中,土地引起的拆遷補償問題為主要情形,此外,勞資糾紛等與民衆與當地企業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尋求政府的幫助,乃至利用上訪逼迫政府出面解決問題,向企業施壓。動機、目的因素在認定“情節嚴重”時并非起到關鍵作用,但是在統計的判決書和有關規定中,均強調明确上訪的目的,該因素至少是法官在認定情節嚴重的裁量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聚衆上訪的目的和動機合法或非法,有賴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判斷,當民衆基于合法的目的和要求,在無奈之下被迫聚衆上訪的案件中,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要素要慎重。
表1:判決書中基礎動機、目的的統計
在客觀方面,認定“情節嚴重”主要包括次數、損失後果、人數、手段方式、特定場所等因素,這些因素在某一案件中,可能會共同出現,也可能會獨立出現,例如單純的次數。在上訪型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行為方式及其造成的直接後果無疑是司法機關認定“情節嚴重”最主要的參考指标,具體包括聚衆人數、聚衆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次生結果(如引發群衆圍觀等)。首先,在表2(聚衆上訪次數的統計)中,次數在3次以上的案件有10件,低于3次的有12件,法院并不是單純的以3次為标準認定情節是否嚴重,在低于3次的情況下,存在其他的認定因素,也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表2:上訪次數的統計
其次,在實踐中,行為人進行上訪所采取的方式與認定“情節嚴重”息息相關,甚至在判決中直接表述為“非法上訪”。依據23份判決書的内容,表3彙總了常見的擾亂社會秩序的方式。被告人采用打橫幅,喊口号,舉标牌的方式進行上訪,頻率達到17次,占據總數的40%左右,圍堵辦公機構也是主要的上訪的方式,占據23%。不言而喻,被告人進行上訪往往使用多種方式,例如在(2020)豫0105刑初31号判決書中,在上訪中使用了喊口号、打條幅、靜坐等。對這些方式進行性質的區分,可以分為暴力行為和非暴力行為,例如打砸、毀損财物和靜坐;過激行為與平和行為,例如吵鬧、謾罵和下跪。但由于在判決書中,釋法說理的部分較為簡略,行為方式在“情節嚴重”的判定中占據的作用無法明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行為方式的不同直接影響到了社會秩序受到破壞的程度和具體損失,無疑是認定情節嚴重的重要依據。
表3:聚衆上訪行為方式統計
最後,為獲得政府更多的關注,對政府部門施加更大的壓力,上訪者往往人數較多,時間較長。在聚衆上訪的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人數一般高達幾十人甚至上百人,例如在(2016)豫0902刑初488号,(2019)豫0108刑初562号等判決書中,單次上訪時達到200餘人。當然,也存在着部分人數較少的案件,例如在(2019)豫0522刑初494号判決書中,因死亡賠償款引起的上訪案件中,僅有家屬7人進行上訪,也被認定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在持續時間方面,依據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持續時間,多則在一年,少則幾個月,甚至一天,在統計數據中,一個月以内的案件較多,占據50%,上訪持續的時間往往和因聚衆擾亂而引起政府部門的工作無法進行的時間相重合,但此處的時間具體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認定要素還是作為評價本罪“嚴重損失”的要素,在實踐中并未統一,有所混同。除此之外,被告人在人民代表大會的場所,阻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正常舉行,至北京天安門等特殊場所進行上訪,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作為認定“造成嚴重損失”“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等入罪情節的重要考慮因素;
總體而言,在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并無明确認定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标準,法院的判決更多是在綜合動機、目的、次數、持續時間、場所等衆多因素的綜合考量下認定,這也意味着法官有着更多的空間進行自由裁量,對于律師辯護而言,也更難把握其中各個因素的認定。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與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中的造成“嚴重損失”中的應有所區分,防止雙重評價。
二、“嚴重損失”的認定
上訪型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中的損失,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第一種是直接損失,例如在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時造成的公私财物的損壞,例如打砸辦公設施;第二種是間接損失,主要是指因聚衆上訪導緻政府機關無法正常辦公,職能無法履行造成的損失,例如某個重大會議沒能按時舉行,或者是引起的某個重大事項無法及時進行審批辦理;第三種是負面影響,例如影響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等。在三種損失類型中,公私财物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實踐中較為容易認定,通常有着鑒定意見或者價格評估等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損失的數額,以認定嚴重損失。但造成的不良的社會影響、政治影響的認定,如何證明和說理就存在着難題,在判決書中,通常以造成嚴重損失而一筆帶過。依據筆者統計的23份判決書(表4:損失評價),有14份判決書僅表明社會、交通、信訪等秩序遭到影響,但是并未說明在秩序受到影響後是否造成了損失,造成何種損失。例如,在(2020)豫0105刑初31号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子明、賈某、孫中義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楊子明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賈某、孫中義系積極參加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直接認為聚衆擾亂達到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對是否造成嚴重影響并未提及。在11件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的判決書中,對于工作受到何種影響,也着墨較少,未明确認定受到影響而無法正常進行的工作内容,是否達到了嚴重損失的程度,存在政府工作一旦受到影響,即為嚴重損失的認定方式。在證據方面,存在經濟損失的案件一般以情況說明或者鑒定意見等證據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但是政治影響,社會秩序影響大多數是通過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證明,且基本上是證人就該聚衆上訪行為作出的評價,據此認定存在嚴重損失,難免有失偏頗。
表4:損失評價
可見,在實踐中,一是存在法院未依法認定是否存在嚴重損失,而直接依據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徑直認定構成犯罪,忽略犯罪構成要件。二是法院在認定存在損失時,是否是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而形成的損失和該損失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未進行充分說明。僅僅是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便達到情節嚴重而未引起工作、生産、營業無法進行的嚴重損失,也不應直接認定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以此方式認定犯罪,直接忽略了本罪中關于危害結果的認定要求,存在降低标準認定犯罪的現象。而關于嚴重損失的認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是由于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引起的,在兩者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二是嚴重損失必須是無法進行的損失,而不是其他的損失。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往往涉及群體利益,涉及到地方政府部分信息公開不足,社會問題處置不妥,未及時化解民衆糾紛等問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治理,要嚴格明确入罪條件,避免認定犯罪過程中的模糊,做到準确定性,依法懲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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