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衆提問
我加盟了浙江的一個祛斑品牌,交了69800元。可加盟回來一個多月公司就被公安查封了,負責人被抓,原因是涉嫌傳銷。請問律師,我們能拿回加盟費嗎?
律師解答
這要看六萬九千八是以什麼性質交過去的,如果真的說是産品的加盟費。有加盟的合同,有繳費的發票等等證明是加盟的,在老闆被逮捕,公司被查封,合同也無法履行了,可以要求這六萬九千八予以退回。
如果這六萬九千八是被騙的,以加盟的名義然後行傳銷之實。這位觀衆也是受害人,她可以報案,要求警方處理之後,以退贓的方式領取回來。
如果這錢是她也想加入傳銷,作為加盟費的話,它就屬于贓款了,是無法退回的。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号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知識科普
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财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傳銷危害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會騷亂。
傳銷的本質在于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财務的非法轉移與聚集,并未創造社會價值,這是它與正常營銷的本質區别。
傳銷不是國家行為,也不可能是國家行為。雖然給當地帶來經濟刺激,促進了消費,但其本身組織行為對大多數參與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危害,違反了人類正常生活和活動。
溫馨提示
特征識别
首先,天上不會掉餡餅,當把事業或者回報描述得天花亂墜的時候就應該警惕,高回報必然有高風險。
其次,無論傳銷的形式如何變化發展,其實質仍是以購買份額作為繳納入門費,發展下線人員、拉人頭組成層級,以下線人員“業績”作為獲利依據。
因此,識别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征: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并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慣用名詞
警方提示大家,以下這些都是傳銷活動慣用的名詞:
1、 “北部灣建設”、“資本運作”、“1040工程”、自願連鎖、民間互助理财;
2、 “消費返利”、“連鎖銷售”、“特許經營”、“點擊廣告獲利”、“愛心互助”、“消費養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資”、電子币買賣;
3、靜态收益、動态收益、直推獎、層推獎、對碰獎、見點獎、領導獎、培育獎、報單獎、管理獎、小區業績獎。
案例回顧
2017年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偵破一起特大傳銷案,找到在合肥龍崗、方廟轄區内多個小區有大量傳銷人員聚集,刑拘1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經查,該傳銷組織主要頭目為河南人盧氏兄弟,組織分為三個體系,分别在合肥、鄭州、秦皇島等地活動,涉傳人員1000餘人。
2016年9月,鹹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廣州雲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從事傳銷違法行為,涉案公衆号“雲在指尖”關注人數達2400萬餘人,繳費人數達260萬餘人,涉案金額6.2億餘元,處于沒收違法所得3950萬元、并處150萬元罰款的處罰。
相關法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
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并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隻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複議等程序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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