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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是維護勞動者什麼權利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00:08:24

帶薪休假是維護勞動者什麼權利?來源:中工網當勞動者主張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時,總有一些用人單位這樣回答其提出的疑問:你未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動放棄在别的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為本公司計算年休假的依據若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此前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應當清零這些回答正确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此,以下3個案例分别進行了詳細的法理解析,并用事實再次證明用人單位的上述回答是錯誤的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帶薪休假是維護勞動者什麼權利?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帶薪休假是維護勞動者什麼權利(維護年休假權利)1

帶薪休假是維護勞動者什麼權利

來源:中工網

當勞動者主張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時,總有一些用人單位這樣回答其提出的疑問:你未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等于自動放棄!在别的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為本公司計算年休假的依據!若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此前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應當清零!這些回答正确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此,以下3個案例分别進行了詳細的法理解析,并用事實再次證明用人單位的上述回答是錯誤的。

【案例1】勞動者未提出休年假申請,不等于自動放棄

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兩年的鐘女士,雖多次想過休年休假,但考慮公司生意火爆,擔心給公司帶來不便,便一直沒有提出休假申請。可是,當鐘女士要求支付未休5天年休假期間的3倍工資時,被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公司沒義務給鐘女士放假,其沒有向公司要求休假等于自動放棄。

【點評】

公司必須向鐘女士支付未休年假期間的3倍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即年休假并非隻有職工提出才能啟動,在職工沒有提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應主動安排,更不能視為自動放棄。否則,用人單位必須依據該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如下處理:“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2】勞動者更換新工作單位,應休假年限累計計算

在一家單位工作10年之後,袁女士因多種原因提出離職,并重新到另外一家公司任職。到公司工作2個多月,袁女士提出休10天年休假的申請,但被公司拒絕。公司的理由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袁女士在本公司的工作時間不到一個季度,故隻能給予5天的年休假時間。

【點評】

袁女士有權享有10天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即使勞動者更換了用人單位,計算年休假的時間也應當與原工作單位的時間進行累計,其在原單位當年已休過部分年休假的,在新單位仍可繼續,隻不過需要折算。即在新單位當年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3】勞動者提前離職,也能獲得未休年假報酬

與一家公司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履行一年後,陳女士需要随丈夫前往外地工作。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拟在30日後離職的書面辭呈。公司雖同意陳女士離職,但對陳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報酬予以拒絕。公司給出的理由是陳女士系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之相對應權利全部清零。

【點評】

陳女士有權索要未休年假期間的勞動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這裡的“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包括所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本案中,陳女士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亦屬這種情形。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顔東嶽 法官)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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